國務機要費/攤開21項爭議案 沒有不法所得 陳水扁喊:阿扁不是那樣的人!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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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攤開21項爭議案 沒有不法所得 陳水扁喊:阿扁不是那樣的人!
國務機要費/攤開21項爭議案 沒有不法所得 陳水扁喊:阿扁不是那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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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5年多,但因保外就醫停審,上週高院更二審開辯論庭,妻子吳淑珍請病假,陳水扁今(7日)召開記者會談國務機要費案,他指出自己絕對沒有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絕對沒有不法所得,法條不能判死刑,如果真有貪污犯罪,或如果沒有是一場誤會,是否也讓所有人充分了解到「阿扁不是那樣的人!」

陳水扁表示,一位政治工作者到最後要背負這樣一個惡名,真的沒有辦法在接受這樣的指摘,只能夠親自出面,來告訴媒體朋友和全國國人同胞,他不是貪污罪的人。

陳水扁表示,所謂詐領國務機要費的故事,被告等人為取得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用剩餘款,明知並無犒賞之事實,竟以出具不實犒賞清冊以及蒐集私人消費發票等方式而為報領,此犯罪行為背後有個故事。

從先前慣例,陳水扁說,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部份,若至年底尚有剩餘時,總統辦公室得將該部分剩餘撥充機密費,而以領取機密費相同之出具領據方式,於當年底或翌年初向會計處領出使用。承襲慣例,自非機密費撥充至機密費領用89及90年度,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為每月分配數之半數,年終若有剩餘款,沿例得撥充至領據領取之國務機要費部分,由總統辦公室以領據領出使用,該二年度總統辦公室以此方式分別領出630萬元及562萬3708元。

審計部有意見,嗣於91年4月間,審計部以基於依相關規定全部國務機要費之支用、報結,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為由,認總統辦公室前此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出具領據方式領出使用之作法不符規定。

奉天專案等本金孳息近40億繳庫,陳水扁釋出報告中指出,總統府配合,因此總統府於92年3月6日由總統府秘書長核定實施「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予以明文規範,並停止於年底將非機密費剩餘款撥充至機密費之作法。總統府會計處之建議,以不實犒賞清冊及私人消費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係總統府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之建議。

替代不得撥充之便宜措施,報告指出,審計部於91年至總統府就地審計後,自91年度起如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有剩餘,須逕行繳庫。而上開經費不能撥充後,為能領出單據報領之剩餘款,當時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建議,以出具不實犒賞清冊及蒐集私人消費發票之方式而為報領,此是會計處向審計部協調繼續過去撥充的作法不成後,提出的因應方式。

支出事實與使用目的,報告指出,被告陳水扁確實有上述21項支出事實,並均符合國務機要計劃費用使用之目的,另被告陳水扁就關於上述所示之各項支出並未自陳鎮慧所保管之領據領取之國務機要費中或向會計處以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中重複報領。均詳如台高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更一審判決書所載。

陳水扁逐一數點21項機密外交、資助、犒賞與餽贈等支出案件,包含資助中國民運人士王丹、透過卡西迪公關顧問公司來促進對美外交、326反「反分裂國家法」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台中清真寺修建、鄭南榕基金會、21世紀憲改聯盟、中華文化復興總會、全名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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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支出之金額,報告陳述,被告陳水扁經由吳淑珍轉交原由陳鎮慧保管之國務機要費剩餘款項,及因總統府會計處停止以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剩餘款撥充作以領據領取之國務機要費作法後,被告陳水扁為期保留國務機要費,以作將來彈性使用,而以不實犒賞清冊及以他人發票報領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後,統籌支付上開21項支出,因公支出金額共計達1億3300萬2010元。

報告指出,過程無不法所得,總計1億3300萬2010元,較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水扁侵占及詐領之國務機要費1億453萬6390元為多。被告陳水扁總統任內之國務機要費用,已因公全數支用完畢。

最後,陳水扁陳述不成立貪污罪,因公支出大於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之收入,自無論以貪污罪之餘地。只要公款公用,公用支出大於公款,主觀上即無貪污犯意,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

圖片來源:記者潘永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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