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股權交易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續行審議期間卻爆發屏東縣議員宋麗華購買一張台數科股票,掀起觸犯黨政軍條款爭議風波,台數科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確保宋麗華買入一張股份行為無效,不得主張與行使對台數科的股東權利。不過,台中地院已駁回台數科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法官判決認定,宋麗華一張股票不至於影響東森電視交易案並認為如何裁決是NCC的責任。
判決說明,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事業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不得投資」禁止特定身分者為「系統經營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行為」。
判決也說明,處罰對象為「系統經營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而非違法投資者,更無該違法投資行為因此即歸於無效之規定。並參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法令僅具取締規定的效力,絕非效力規定。
台數科表示,台中地方法院做出裁定,本件無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駁回台數科的聲請,主要理由為「本件相對人(宋麗華)僅有股票一張的情形,所得行使的股東權即為個別股東權」,「通傳會審查東森交易案為准駁之處分,乃基於法律賦予之公權力,此與相對人是否行使其私法上股東權全然無涉。」
台數科也表示,有關黨政軍條款規定的性質,法院以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時,「處罰對象為系統經營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而非違法投資者,更無該違法投資行為因此即歸於無效之規定」。因此,黨政軍條款並非絕對禁止黨政軍投資系統經營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台數科指出,台中地方法院上開裁定已清楚說明黨政軍條款的相關疑慮,從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法律規定可知,其規範對象乃「系統經營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與違法投資者無關,又違法投資者雖持有一張股票,但因該持股甚低,所得行使之股東權僅為「個別股東權」,完全不具任何實際經營權,根本無涉黨政軍介入媒體,並不違背當初黨政軍條款的立法宗旨。
針對台中地方法院對於通傳會審查「東森交易案」為准駁之處分,是基於法律賦予之公權力,與宋麗華是否行使其私法上股東權全然無涉。台數科也對此表示,欣慰。台數科呼籲,NCC通傳會能以積極的態度面對此交易案審查,應主動作為並展現本身具有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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