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公司派擅自解任獨董吳美慧 商業法院法官:無從認定與台鋼從屬關係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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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公司派擅自解任獨董吳美慧 商業法院法官:無從認定與台鋼從屬關係
光洋科公司派擅自解任獨董吳美慧 商業法院法官:無從認定與台鋼從屬關係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光洋科經營權之爭未歇,針對去年11月19日,光洋科公司派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發布重訊,解任獨董吳美慧,並由小股東出面,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緊急申請禁止吳美慧的獨董資格,法院今(4)日作出駁回的裁定,吳美慧獨董資格不受影響。

光洋科去年11月19日發布重訊,擅自將台鋼派的獨董吳美慧解任,並將吳美慧在光洋科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的身分,同時予以撤除,獨董繼任者則將於12月底的股東臨時會中選任。

據悉,解任吳美慧的理由為,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1項第5款。光洋科指出,吳美慧和台鋼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還和榮剛董座王炯棻一同召開記者會,顯示吳美慧缺乏獨董基本應具備獨立性要求,屬於當然解任。

同時有小股東出面向商業法院,提出禁止吳美慧繼續行使獨董職權。對此,商業法院已駁回。法官認為,雖然公司派提出吳美慧對外自稱台鋼幕僚長,已缺乏獨董之獨立性,但無從認定吳美慧就是台鋼的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甚至無法推論吳美慧繼續擔任光洋科獨董職務,會對光洋科造成何等具體傷害。

另外,法官也特別說明,吳美慧在去年11月5日董事會中,對董事長馬堅勇與新創環保公司協議,涉嫌背信、財報不實,是基於獨董對公司業務之監督,怎可因為獨董的質疑,就認定吳美惠企圖干擾公司營運,違反董事忠實義務。

對於聲請理由,還有擔憂吳美慧再度召開股臨會並損及公司業務,法官認為完全屬臆測之詞,因為吳美慧已撤銷12月24日之股臨會召集,同時吳美慧無法行使獨董權力,對特定事項表達法定職權,才會損及光洋科全體股東權益,另外日前經濟部已確認馬堅勇仍是光洋科董事長,為公司對外代表人,而不是獨董吳美慧,何來侵害公眾交易安全,和我國半導體產業安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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