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編輯部/台北報導
信義房屋針對好房網報導傷害其商譽提告,請求賠償600萬元及禁止好房網購買「信義房屋」等關鍵字廣告,二審判決結果逆轉,皆遭駁回。民事訴訟費用通常是由法官依雙方各自敗訴比例來核定,本件提告好房網的訴訟費用由信義房屋負擔87%,信義房屋上訴遭駁回的訴訟費用,則由其全額自行負擔。本案仍可上訴。
關於信義房屋600萬的求償,合議庭審酌法人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是指「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法人非財產上損害之具體化,應由原告(法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負主張、舉證責任,法人應明確具體表示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的事實,使法院能據之為審理範圍,且於對造否認時,應負舉證責任以實其說,而不能以空泛內容諉責於法院。信義房屋未能具體舉證其所受金錢量化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遭二審駁回。雖有逾半報導不需下架,但合議庭審認,信義房屋為知名企業,好房網仍有部分報導,足以影響社會公眾對於信義房屋公司之商譽或信用之評價,故合議庭判決准許刊登之勝訴啟事,在好房網首頁上方7日。
另,信義房屋主張好房網禁止購買「信義房屋」等關鍵字廣告部分,合議庭認為,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關於主管機關針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有違之解釋意旨及理由書,可徵廣告是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商品或服務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對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因此駁回信義房屋請求事前禁止購買關鍵字廣告的部分。另好房網雖主張係網路平台業者,並未經營不動產仲介或租售業務,但高院仍認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判須在三大報刊登判決主文1日。
此外,信義房屋控好房網僅憑當事人陳述,未盡查證義務,指摘信義房屋「詐騙、勾結投機客、黑心」,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下架文章、影片,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民庭逆轉改判好房網逾半數報導不需下架。
法律界人士憂心指出,這些案件的關鍵不在勝敗,而是「濫訴效應」的浮現。當信義房屋以數百萬元求償金額提告媒體,很可能讓新聞工作者產生壓力,若此情況持續,社會大眾恐將難以透過新聞報導看見真實的購屋糾紛案例,消費者受害的聲音也可能因此被掩蓋,此類「濫訴」現象不僅影響新聞自由,更可能衝擊居住正義的推動。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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