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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結婚對象要慎選,民法規定哪些對象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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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結婚對象要慎選,民法規定哪些對象不能結婚?

黃靖芸/律師 

這幾天因為王力宏被妻子連續爆料的關係,也引起了部分大眾對於結婚對象要慎選的討論,不少人會開始擔心,若自己或是親友的結婚對象真的也遇到類似的情況是否會非常困擾,必須要說,結婚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除了跑完流程外,婚姻生活的經營才是對重要的事情,因此對象也很重要,然而,有時選擇對象並不會太過刻意去將對方的過去全盤挖出,因此發生一些荒謬的案例。

最近在阿拉伯出現一起很神奇的婚姻,有名男子因為工作而長期離家,對家中事務一概不知,在外工作的過程中,她也有了對象並與其結婚,在雙方結婚6年後,他才決定向家人公布自己的婚事,沒想到返家後意外發現他的結婚對象竟然是父親10年前的妻子,因此這樁婚姻最終也因為不符當地法規而結束。

這樣的情況真的很像是連續劇才會出現的情節,那麼,若是這樣的情況發生在台灣,這對夫妻還有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呢?

在我國民法裡其實也有相關的禁止結婚條款,規定在民法第983條,明定以下幾種親屬關係是不能夠結婚的: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六等親內

3、旁系姻親五等親內,卻輩分不同

而前面提到的父親的前妻,對於兒子來說他本來是繼母的身分,而繼母與他本身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因此就算法律上是他的母親,但仍會是姻親而不屬於血親,而父母親又是直系的關係,因此繼母對兒子來說就屬於直系姻親,而依據民法第983條的規定,直系姻親間不能夠結婚,因此兒子是不能跟繼母有婚姻關係的。

那如果像是一開始的新聞,父親已經跟繼母離婚了,這樣兒子是否就能跟前繼母結婚了呢?

其實也是不行的,因為在民法第983條的第2項對此也有規定,就算是直系姻親的關係結束了,仍會適用不能結婚的規定,主要是基於倫理道德方面的問題,因此,就算是繼母已經跟父親離婚了,在我國的規定裡,就如同阿拉伯一樣,兒子是不能夠跟前繼母結婚的。大家在結婚前還是要多注意彼此的一些背景,這樣才不會因為不符法規而出現無法結婚的問題。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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