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你會願意把配偶借給別人嗎?
有位網友在網路上分享了自己公婆的故事,她說因為婆婆在年輕生產完落下了婦科疾病,從此與公公便開始了無性生活,然而公公卻因為生性風流所以都在外拈花惹草,婆婆儘管知情卻為了孩子都選擇忍讓,不過之後卻出現了變故,婆婆生意經營出了問題,再加上公公在外被一個有錢女子包養,所以都會固定拿錢回家,因此公婆便開始了所謂出租丈夫的生活。
這樣的事情聽起來真的是很難想像,畢竟我們通常對於配偶的態度都是希望對方能夠忠誠於現在的這段婚姻,不要到處拈花惹草,然而這位網友的公婆卻因為為了生活穩定而產生這樣與眾不同的婚姻狀態,婆婆願意讓老公與其他異性有特殊的情感關係,可能有人會好奇說,在這樣的情況下,婆婆還有沒有辦法去提告公公與其包養者侵害自己的配偶權,向他們請求賠償呢?
首先,侵害配偶權這件事情如果要提告求償其實是有時效性的,而時效又分別有兩種情況,以前面提到的網友發文舉例,婆婆若是已經知道公公有在外拈花惹草時,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逾兩年內去法院提告求償,否則過了這個兩年的時效後,婆婆就沒辦法再對其提告了;而另外一種情形是,婆婆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公公其實在外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的感情關係,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看公公最後外遇行為的時間點到婆婆終於知情並且想要提告,假如從公公最後外遇的時間點算起,只要超過十年,一樣就會過了時效,婆婆就沒辦法再對公公以及其外遇對象提告求償。
此外,有人可能會想問說,假如因為時效過了不能提告求償,提離婚總該沒有時效問題了吧?畢竟公公外遇是事實,婆婆用這個理由來提離婚應該是很合理的,基本上以這樣的事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是沒問題的,但如果今天的狀況是公公很明確有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而婆婆卻是有事先同意或是選擇事後原諒,在這樣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053條的規定,可能就會因為婆婆已經同意或是寬宥公公的行為而無法透過「配偶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去訴請離婚;但不用擔心的是,雖然沒辦法以上述事由來訴請離婚,婆婆仍然可以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雙方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提離婚。
儘管這樣的事件聽起來讓人匪夷所思,不過會讓一切發生的原因還是在於現實的考量,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有時候正常的情況或許沒辦法套用在每一個家庭裡,我們只能希望這種情況不要一再發生,也希望不要有人以現實情況為藉口來背棄婚姻。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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