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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專欄】遇到這樣的父親你可以怎麼做?

【黃靖芸專欄】遇到這樣的父親你可以怎麼做? 5

黃靖芸/律師

有位男子與妻子離婚多年,離婚後也都沒再扶養聯繫女兒,結果卻在女兒成年後開始不斷騷擾甚至恐嚇威脅女兒,要求女兒扶養他,讓女兒不勝其擾,決定 聲請保護令,來讓這位不負責任的父親遠離自己,然而,這樣的做法卻讓男子暴怒,直接拿著刀衝到女兒住處要求見女兒,並拿刀自殘,幸好警方很快就到場將他帶離,而男子也被依違反保護令罪移送。

這個新聞牽涉到很多的情況,從扶養子女的問題、家暴到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都有,首先是扶養子女的問題,新聞有提到男子在跟前妻離婚後就沒再扶養跟聯繫過女兒,而這樣的行為其實是不行的,因為民法第 1116-2 條有提到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改變而消失,就算父母選擇離婚或是因為特殊原因而遭到撤銷婚姻關係,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你就得負起對孩子的照顧責任,因此如果因為離婚就表示不願意扶養孩子,將孩子的扶養義務全部丟給對方,這樣單獨照顧孩子的一方就能夠向不願負責的一方請求 返還 這段時間代墊的扶養費用並且透過法院來請求子女的扶養費用,若對方堅持不給就能強制執行,來讓不負責任的一方為子女付出。

再來就是家暴的問題,就算已經離婚,孩子已經成年,他依舊都是你的孩子,但這位父親卻不斷傳訊息騷擾還恐嚇女兒,目的就只是希望女兒能扶養自己,這樣的恐怖舉動就算不是直接性的肢體暴力,也同樣會讓受害者感到恐懼、創傷,因此也同樣是一種家庭暴力。

而在面對到這樣的暴力下,除了聲請保護令外,女兒也可以用此理由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免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因為父親除了沒有給予完整的扶養照顧以外,還有暴力、虐待的行為,這些都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減免扶養義務的事由,若真的希望能一勞永逸,除了聲請保護令外,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也是非常重要的,有法院的裁定,才能夠真正地不用去扶養這樣不負責任的父親,同時也能避免父親繼續糾纏施暴。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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