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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立功專欄】依法懲處儘速放人放船才能長治久安:評大進滿88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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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立功/前國安會諮詢委員、前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主任

中國海警船查扣已近二周,目前人船仍留置中國大陸接受調查中。根據中國大陸相關部門通報,該船涉嫌「非法捕撈」,違反「伏季休漁」規定,在「底拖網禁漁區線」內違規拖網作業,且使用的網具遠小於「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中國大陸目前處於「伏季休漁」,也就是「休漁期」,所以基本上,不准漁船在特定的海域捕魚,既不准中國大陸的漁船捕魚,也不會准許其他國家包括台灣的漁船捕魚。

根據中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漁船,回港後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至於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依據中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其中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其中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包括「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若符合上述立案標準之一,輕則以罰金解決,也可能管制、拘役,最重可判3年有期徒刑。

而依據我海巡署官網公布的內容,該船被登檢位置距中國晉江深滬鎮11.2浬,位於陸方領海內,但呼籲陸方不要用政治因素處理此事,並應儘速說明理由、依程序放船放人。後續將由陸委會、漁業署透過兩岸管道協洽中方。

換言之,我方漁船若在中國伏季休漁期仍越界捕魚,可能違反其漁業法、刑法,中國海警為加強漁業資源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而執法,我方並未否認其執法權,然過往類似情形,大多為繳清罰款後即予釋放。中方此次將人船帶回迄未釋放之處置方式,表面上看似符合法規,但不符慣例,其主因恐係不滿我方0214針對三無船舶採取驅離、登檢、扣船等作為,造成2位大陸地區人民死亡案件之後續處理方式,因此我方也應盡速偵結,並公布真相以正視聽。

為避免類似休漁期越界捕魚案件之發生,我政府相關部門除持續加強宣導外,對違反中方規定者,我方應有適度之處罰規定,反之,中方亦應對其漁民宣導勿違反我方相關法令,彼此若能相互尊重對方治權,同時海巡海警逐步由建立海上合作之默契,進而建構共同執法之機制,無論是對違法違規者之相互通報、共同登檢,或者在一方驅離後由另一方接手處置,甚至移交事證通知對方帶回依法處罰,雙方合作越密切,就越能讓違法者逃不過法律制裁,也讓海洋能更永續經營。

透過解決大進滿88號之個案,強化溝通協調管道,逐步累積善意螺旋,相信其他棘手案件也將迎刃而解。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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