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琦/前國民黨發言人
針對「中國大陸」男子來台遭到路燈不幸電死,獲我中華民國法院判國賠463萬元一案,日昨,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質詢時強調,他不反對「以人權為由賠償」,但「該判決理由是『根據30年前』法務部的函釋」,說「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唯這顯然不是「現行法律和國民情感」,他要求法務部應該「廢除該函釋」,也請法官在判決時不要把自己的意識形態用過時的函釋去處理云云。
坦白說,綠委鄭運鵬的識見與論理完全搞錯對象,司法官除了最重要的「司法獨立審判」外,不就是一切都應「依法行政與行政中立」嗎?而暫且不論人性人文、感性面的「國民情感」,原本即是難以捉摸與精準定義的「量化與質化」的標的外,真要論「現行法律」規定而言,除了母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精神與規定是「一個中國、謀求兩岸統一」之外,對大陸同胞而言,目前適用的不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是嗎?
進言之,人家法官的高度與格局,與您『政客』才真的只剩下「有色眼鏡」與「特定的意識形態」不同外,法官此際的判案準據是「完全站得住腳的」。然而,一個更落漆且令人感到噁爛的關鍵是,就在民進黨政府目前掌握「全面過半、全面執政」的無敵超級星星條件下,民進黨的蔡政府為什麼不肯、不要、不敢「修改現行法律或正名制憲」呢?莫非,鄭委員也如同其兄專業,變成科幻作家式的「難登大雅之堂之士」呢?
照片來源:鄭運鵬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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