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威/電商專家
隨著網路購物的興盛,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不論身為買家還是賣家,都應該瞭解相關的權利義務,以確保購物過程能順利進行、雙方都能獲得滿意的交易結果。
有些賣場在公告上寫著「一經售出,恕不退換」,但若是一般商品,買家具有七日商品猶豫期間,賣家的公告明顯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9條第4項,以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公告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賣家因為該公告,對於買家要求退貨拒不受理,買家可先行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在要求的期限內辦理相關退貨程序,若賣家仍不作為,則可再經由法院起訴處理。
「七日商品猶豫期間」的適用範圍,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論商品是全新或是二手,都應適用七天的鑑賞期。但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的規定,下列商品並不適用:
1.易於腐敗、保護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
網路上有許多代購會幫忙買蛋糕、糕餅,或是有些小農會提供水果、鮮奶等品項,這些的嚐鮮期都比較短,除了保存期限可能不到7天之外,如果辦理退貨也可能超過保存期限,這類的商品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2.客製化給付
實務上見解認為,所謂的客製化給付,是業者根據不同消費者的個別需求,進行的個人化製作,或是消費者決定好規格後,才能向廠商進行訂製,才算是客製化商品,例如印章、寫上名字的行李吊牌。
3.報紙、期刊或雜誌
這一類型的出版品,多半具有時效性,一旦過期就喪失了原本的價值。
4.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此類商品若經拆封,除非本身有壞軌、無法讀取的情形之外,都屬於能輕易複製的商品。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消費者若是透過下載即能取得的電子書或app應用程式,除非商家有自願提供七天免費適用等服務,不然性質上屬於不容易返還的商品/服務。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貼身衣物、刮鬍刀等基於衛生考量而密封的商品,會有衛生上的疑慮,不適合在拆封或試穿後再次出售,故也在排除範圍內。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航空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而且機票的價格,則規定於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規內,所以有專門針對航空業的規定,排除在7天鑑賞期的適用範圍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規限制是「通訊交易」,而通訊交易的範圍則包括「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畢竟通訊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可能」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親眼見到商品、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故予以較多的保障。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