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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稅吏假「遺產」之名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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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升 /自由撰稿人

近日媒體報導,失智的陳媽媽(化名)有五名子女。兒女自103年起為她請了三位看護,日夜輪班,和一位廚房幫傭,四個人月薪共要12萬元。109年陳媽媽過世了,兒子申報遺產稅,主張每月5萬元算扶養(共400萬元),其餘924萬算媽媽借的,列「未償債務」。

但中區國稅局搬出民法「子女有奉養父母義務」說,刪除924萬的扣除額,核課遺產稅80.2萬多元。台灣即將進入高齡化社會,子女照顧雙親的「財富傳承與奉養」例子隨處可見。國稅局官員指出,目前還無法說清楚課稅原則,只能「個案認定」。

筆者對此案看法如下

1.甚麼是「遺產」?不就是生前用剩下的錢嗎?為何以撫養與孝順的理由要子女承擔?這並不符合父母愛子女的心意。但如果父母沒有錢,相信子女也並會竭盡所能的照顧父母。國稅局強行將請照顧母親傭人的費用自遺產扣除額剔除,符合父母心意嗎?符合常理嗎?

2.沒有課稅理由,如何課稅?令人驚訝稅務官員竟敢說出,目前還無法說清楚課稅原則,只能「個案認定」?國稅局平日振振有詞的說「租稅法律主義」,係指稅捐之課徵必須以法律作為依據。怎到了實務上,沒有課稅理由與依據,竟敢課稅,實在荒唐。

3.生前兩年就算遺產?太誇張!國稅局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種規定就是把人民當賊,顯示稅務官員為了課稅,完全剝奪人民贈與的自由與生前節稅規劃的權利。

前行政院長陳冲曾表示台灣推行《納保法》,卻偏重在保護稅捐,而非納稅人,更糟糕的是,稅捐單位課稅未列出理由及法律依據。他以美國的財產稅(Property Tax)為例,會列明清楚計算方式、法源依據,甚至還會列出去年收財產稅的用途,讓納稅者可以清楚明白了解稅收到哪裡去。

相比之下,台灣的納稅人完全沒有受到尊重,歷任執政者為了找錢花,不僅年年超徵,甚至以績效獎金利誘稅官惡意查稅、追稅,當人民申請訴願,還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額,此種制度,如同古時告御狀前先被打五十大板的處罰,落後至極。

不僅如此,稅務訴願多半是無效的,再告上行政法院,更是94%是人民敗訴,最後再被限制出境、凍結財產的手段壓制,這些都是台灣納稅人的悲慘現況。總統大選在即,期盼有良心的領導者,謹守財政紀律並依法課稅,還給台灣納稅人基本的尊嚴與尊重啊!

照片來源:freepik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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