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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評國票金兩派創投董座大戰
【投書】評國票金兩派創投董座大戰

盧明軒/恆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財務長

國票金撤換國票創投董事長陳冠如引發旺中集團及耐斯集團兩派股東內戰,耐斯集團指控旺中集團用密謀召集董事會的「會前會」來決定這次人事案。實際上,金控公司改派子公司負責人係司空見慣且法令上多無窒礙難行之處,通常來說改派子公司負責人多係出於金控公司之人事布局或績效考量,至於被改派者與所由派任之金控公司間要係屬委任關係,故終止委任應無如雇傭關係或有勞資爭議發生,至多是終止委任理由為何,或後續人事安排,能否予以體面的問題。

耐斯集團認為此次由旺中集團所召集董事會的「會前會」要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2項第2款:「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有違。

然則查以本次改派事件,是2月23日由國票金董事會在經過充分討論下,進行表決,經出席過半數董事議決所做成的決定,既經董事會依相關法定程序所為之決議,何來有違法之論?更何況,參以前揭《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所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實要無不合。

至於所謂「會前會」,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言,無非係在正式會議前,為研究、了解該正式會議議案,相關人等會同商議,該「會前會」並不會因而取代正式的董事會。質言之,會前會要係個別董事私下交換意見,基於言論、集會自由信法律亦無從禁止,而其等意見交換,對國票金而言,亦不具法律效力,不過純屬意見交流。更何況依公司法,董事會必須由董事長召集,由股東會選出的董事與會議決議案,才是公司法所指的「董事會」,是以所謂的「會前會」即非公司法「董事會」,要無以「會前會」取代公司法「董事會」之情。更何況,此次2月23日國票金董事會,既非大股東所違法逕自召集,而董事會議案通過亦係經與會董事討論後決議,是以舉出所謂的「會前會」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2項第2款有違,實有跳過了本案實係經過2月23日國票金董事會合法決議通過,有掩人耳目之瑕。

反之,倘真論所謂「會前會」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2項第2款有違,屬耐斯陣營國票金董事,於2月24日記者會中提出資料指出,旺中集團投資國票金時,曾為國票金運作之利,及股東間和諧團結,與官股、耐斯集團關係企業簽署三方協議書,同意子公司國票創投公司董事長由耐斯集團關係企業推薦等情,顯見此「三方協議書」即係由三方以「會前會」方式所討論出來,如今即依所謂「會前會」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2項第2款有違邏輯,試問國票創投董事長的選派是否即有與該守則有違?果若為真,此一人事案可謂自選派之初即屬有違法之虞,而且起因還是因耐斯集團要求所致。

細究本案緣起,依報載要係因國票創投董事長去年考績丁等,為旗下四家子公司考績最差。一般金融從業者皆知倘經理人績效考核如果是丙等,就可能有面臨不適任而被資遣或是終止委任,君不見有多少金融同業的專業經理人因績效不彰而自慚下台,其中甚有具董事身分者。而今董事會既以績效最差,予以考績丁等,倘耐斯仍堅持有所謂的三方協議,來保障國票創投董事長的職位,卻棄公司健全經營以及全體股東利益不顧,孰是孰非已不言可喻。

末再依董事會的議事規範言,依公司法第206條:「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國票金董事會議事規則第15條:「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該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前項之利害關係,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 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二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此次人事案,所涉的國票創投公司董事長由耐斯集團推薦,而參與會議由耐斯集團所推派的董事,就該事項即有自身利害關係,依前開規定,即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並應迴避相關討論及表決。然事發至今該等有利害關係的董事卻隻字未提。董事忠實義務與利益迴避原則係公司治理之基石,為公司最上位負責者所應熟知並應遵循,何以未聞有相關的說明,卻反見一再以違反公司治理為由指責他人。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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