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雅/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秘書長、被害人王靖傑姐姐
王靖傑家屬給法院判決的公開信
Q:一審認為,無從認定職員有惡意拖延、延誤就醫的狀況,且寒舍艾美雖有未遵守游泳池管理規範的缺失,但此缺失與王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至於其餘王的父母主張的缺失均不可採,判決王的父母敗訴。
家屬A:台北寒舍艾美從救生員行政地位保證人證照過期的不作為犯,泳客求救後不僅全程消失,還直接丟包給非救生員實習生,全程不僅未通知任何醫護,到最後也沒有通知計程車的記錄,從移動到進食、扶持行走等,常達近一小時,嚴重違反ㄧ切急救員相關證照規範。
可證明飯店全程作為均與無自助能力者生存無關,僅能以惡意遺棄說明之。如何可說無因果關係?鐵證如山,為何無法認定?
Q:高院指出,王表示身體不適後,酒店員工即在旁照料,王因身體狀況時好時壞,對於是否就醫態度反覆,且員工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王為急性心肌梗塞,在王確定搭乘計程車就醫後,也立即為王安排就醫,沒有拖延;另王是在離開3樓游泳池轉往2樓休息逾15分鐘後昏迷,也與救生員職務無關。
家屬A:急救本應以車就人,飯店卻是堅持以人就車,一再拖延!才導致憾事!客人不僅兩次電話求救,還三次口頭要求櫃枱送醫,怎可能要求搭計程車?是飯店有病吧?是飯店希望客人自己走下去搭例行排班的計程車吧?
不管客人狀況如何,根本不需要飯店人員擅自判定,飯店全程未依緊急救治流程(不論輕、重傷或不明)都得通報醫護,計程車也否認有叫車送醫的情況,在在都只能證明飯店毫無作為!證據這麼明確,法院怎麼會還在睜眼說瞎話呢?
法院會如此輕信飯店謊言,草率判斷,只能說基本常識不足,出了社會真的容易被惡人詐騙!
Q:高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寒舍艾美酒店在游泳池處,有合格救生員執行職務,游泳池未設置高腳救生椅,與王死亡無關。
家屬A:讓泳客求救時找不到救生員全程消失,為何會無關?
那泳池設救生員到底要幹嘛?救生員規範要不要拿來再背一遍? 這個國際觀光飯店,主管機關到底是誰?要不要有人來認一下? 你們誰可以告訴社會游泳池的救生員可以證照過期開業、還全程消失嗎?
交通部說是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說是交通部,請問到底是誰管的啊?你們可以明確告訴民眾嗎?誰可以擔起監督責任?這麼大的飯店公安管理黑洞大家真的看不見嗎?
Q:在飯店管理上,寒舍艾美酒店除備有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外,也有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課程等訓練。
家屬A:醫護室關閉、未依緊急處理流程通知醫護與通報,飯店人員擅自判斷客人血糖低下不斷等待錯誤,移動錯誤、進食錯誤、白白耗費黃金救援時間,AED全程沒有啟動,CPR中途中斷兩分半鐘,員工號稱都有急救證照,但作為完全違反證照相關規範,大家都是這麼不講究的嗎?還是大家都是吃便當換證照?還是證照都造假的?
法官要照抄飯店的版本,也麻煩用心一點,沒有的東西你也抄得那麼認真,怎麼有辦法講出這麼違背良心的話? 都不怕臉很腫耶!上面所提的什麼都沒有ㄧ項到位欸,謊話號稱的都可以算數嗎?大家辦案都不用看證據的嗎?不用講究常情邏輯的嗎?你們一定要讓被害人跟你們溝通成本這麼高嗎?
Q:王昏迷倒地時,員工也為王施作CPR、操作AED,認為王的父母求償無理由,再度判決敗訴。
A:C P R施作中斷2分鐘半,你知道中斷1分鐘就會死人嗎?
A E D從未啟動過,什麼都沒做到位?這樣也能拿來說嘴?會不會太扯?人搞不好是這時候昏迷,反被弄死的咧!
建議所有法官都上一下急救員課程,免得基本常識不足,影響被害者人權。最近很多法官都突然倒下,想必很需要急救課程,你們應該多有一點同理心,也可以救救你們自己。
你們上了急救課,才會知道這件事情有多麼需要被嚴重對待! 你們唯有尊重別人生命,哪天才能救的了你們自己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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