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盼/退休人員
令人難以置信!霸凌行為要屬重大情節,申訴案才能成立?究竟什麼樣的霸凌行為才算「情節重大」?這標準認定的依據又是什麼?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遭女工友、女科長申訴職場霸凌,卻因法官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評會)認為因未達「情節重大」程度,決議請求評鑑不成立。有法官譏諷「這告訴我們,法官自律是對小法官,不是大大的官,法評會成員過半為外部,也算是不會落得人家說官官相護」。
法評會成員,真有過半為外部嗎?實際上,法評會共有委員13人,分別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社會公正人士不及委員總數之一半,而且所謂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係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再送司法院院長遴聘。這樣組成的法評會,做出評鑑不成立之決議,意外嗎?難得的是,司法院的法評會雖決議李伯道案評鑑不成立,但人事審議委員會則於近日決議依法官法的規定,將此霸凌案送監察院調查。
若說法官評審委員會之設立,係為了維護司法公信力。然司法內成員多過外部成員的法評會,究竟保護的是民還是官?而這樣的制度設計,真能讓司法體系產生自律效用,實在令人存疑!偏偏,幾乎形同虛設的救濟制度,也存在於現行的訴願制度,尤其稅務救濟嚴重忽視賦稅人權,令人苦不堪言!
姑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稅復查處分不服時,得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依法提起訴願,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訴願權,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有效救濟。現實中財政部的訴願委員會,外部委員的人數剛剛好就是二分之一,只要有一位外部委員請假,政府官員在審議過程中成為大多數的意見,公平性備受質疑!再者,納保法規定更嚴格,訴願委員中社會公眾人士和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的專長,問題是依照規定訴願委員的產生,由機關首長來做決定!學者發現,社會公眾人士和學者專家有些是政府、財政部退休的官員,因此被譏為訴願會都是自己人,球員兼裁判!
既然,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有自我反省的程序,那麼,財政部的訴願委員會理當依照《納保法》的規定組成,方能凸顯財政機關真有誠意檢討自己可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否則,將如同法評會審議李伯道案般,難杜悠悠之口!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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