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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移民署「有權力」將婚姻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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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移民署「有權力」將婚姻一筆勾銷

林日春/執業律師

近期憲法法庭曾針對「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一案舉辦公開的言詞辯論程序,主要的法律爭點來自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限制了有責配偶不得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規定。在憲法法庭上,有責配偶表示因為被另一半當成提款機,所以想要透過法院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關係。

有責配偶要結束一段痛苦的婚姻,真的有這麼困難嗎?其實不然,如果國人跟外國人結婚,想要一筆勾銷這段婚姻關係,去找「移民署」就對了!?因為在我國,移民署竟然對婚姻關係的真實性有獨立的審查權。這對於有責配偶來說,簡直是開了一扇重獲新生的大門!

依移民署111年12月6日移署移字第1110130086號函及111年12月7日移署移字第1110130085號函均表示:「行政機關本諸其行政職掌,對婚姻關係之真實性有獨立之審權。」移民署從不在乎國人配偶是否為有責方,只在乎外籍配偶有沒有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與義務,或者能否改善我國人口老化的現象。如果不能,那麼移民署就認定這段婚姻關係不真實,不符合國家利益。

有責配偶在我國離婚真的很難,但被移民署認定假結婚卻很簡單!移民署近期已經對三件結婚超過20年以上的夫妻都以「行政審查權」判定婚姻真實性顯有疑慮,認定為「假結婚」,不符合國家利益!移民署對於婚姻真實性的審查權顯然超過法院的審判權,有責配偶與其去憲法法庭訴請離婚,倒不如去「移民署」認定「假結婚」,相信會更快的結束這段「痛苦」婚姻關係。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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