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商/退休人員
近日一樁令人遺憾的死亡案件,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我很累」三個字道出所有司法人員心中的痛。在一般人眼中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人中之龍鳳,那麼令人羨慕的頭銜和職位,怎麼捨得說離開就離開?到底是誰把法官逼上絕路?
法官不想活下去的理由是「我很累」三個字,背後隱藏著是無奈和絕望,法官之死給總統蔡英文下任之前一個警訊,因為2016年推動司法改革時,獲得最大掌聲,但這7年多司法改革並未真正落實,台灣民眾仍感受不到公平正義,反而都是權貴政治。
難道是制度有瑕疵逼死人!或另有隱情? 截錄自奔騰思潮 【陳述恩觀點】文章《是誰把法官逼上絕路?》次段, 一般司法案件分成三大類,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根據司法院的統計,全國地方法院民事訴訟(審結案件數),自民國103年的13.5萬成長至109年的18.8萬、112年的18.1萬,6年時間成長了40%。刑事案件的飛躍也令人崩潰,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全國地檢署新收案件數從109年的49.9萬件成長至112年的73.3萬件,3年時間就成長了46%。
筆者就以行政救濟為例來說明,為何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會有徒法不足以自省的感慨。大律師陳長文曾多次在媒體發表:訴願和行政救濟,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無助正義實踐,流浪法庭成了民告官的日常。
訴願前置旨在給予行政機關自我修正之機會,立法良意是減少法官的辦案壓力。但據行政院110年統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13914案中,駁回7069件、不受理2102件,認定人民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者僅827件(遠低於一成)。顯然在「官官相護」的觀念作祟下,訴願保障憲法人權美意落空,反倒徒增人民救濟程序之煩,這樣有名無實的制度是自詡法治國的恥辱!
《訴願法》「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立法初衷較能達成,行政機關亦能確保自身依法行政。《訴願法》誕生於民國19年,彼時能有「民告官」的構想甚為可貴,《訴願法》早於《行政訴訟法》(制定於21年)誕生,官署自我糾錯的功能讓人民之權利有及早獲得修正的機會。只是理想有餘,失望的後果對政府施政滿意度有害無益;我們常說一部千瘡百孔的汽車,誰還願意花大錢徹底翻修,不如報廢重新買一部新的。
就以「法稅228」而言,截至109年12月31日,總計案件經過25次復查決定,35次訴願決定(含再訴願),歷經387位訴願委員(含再訴願),1,126法官,230次判決,74次庭訊,一件無中生有的假案,浪費國家公帑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即使監察院兩度調查,認定本案有侵害人權的重大違法,109年行政執行署與稅捐機關竟還聯手違法強行拍賣民產,收歸國有,這是典型的賦稅人權迫害案件!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曾說:原復查決定就是因為有原處分,怎麼會復查決定撤銷了,原處分還存在,所以另為復查決定,~這真的是台灣奇蹟,沒有一個國家的稅務機關要求納稅義務人的繳稅義務,在救濟過程中已經被撤銷了,可是那個原處分還在!
行政法院不做終結判決是萬年稅單的幫兇,而始作俑者卻是稅捐單位。這些引起民怨的違法行為帶給人民痛苦,糾錯和改過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其實一般民眾都會看到事情的末端,法官怎麼會累死?從上述得知訴訟案件年年增加,如果遇到不負責任的法官又把案件推拖不結案或為了業績草率結案,將是讓人民對司法不信任雪上加霜!
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及訴願會是落實法治的最後防線,本應糾正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事與願違,因為訴願會毫無作用,行政法院還為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背書,以致積案未解決新案又增多,造成所有司法人員心中的痛「我很累」三個字。歸究其原因始作俑者是基層辦案人員,若不讓末端的法官那麼累,當然應嚴格要求啟端的行政人員,要有知錯除錯的勇氣,如若不然就得嚴懲或有退場機制以儆效尤。
照片來源:freepik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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