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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死刑到底該不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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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死刑到底該不該廢除?  5

鄧鴻源/大學教授

日前死刑犯請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談到人生命的價值說,沒有人可以決定他人的生命。

那麼試問,為何死刑犯可以任意決定他人的生命?任何人為自己犯錯而負責,很困難嗎?

何況人類為何可以決定千千萬萬家畜的生命?它們的生命就不是生命嗎?它們有犯什麼罪嗎?還有許多發育不全的小雞小鴨剛出生時不久就被處死!

憲法法庭日前舉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庭,37名死囚的訴訟代理人李念祖指出,憲法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那麼受害人的人權呢?

李念祖表示,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與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他對此質疑是否有正當性?

試問,法官判殺人犯死刑如果沒有正當性,那麼為何殺人犯可以任意決定他人的生命?任何人將心比心有那麼困難嗎?

李認為,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難以確知,而為了增加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此答案取決於生命價值為何。他提到,大法官釋字576號解釋早已確認「生命無價」。

阿拉伯國家、新加坡與中國等許多國家,因為有死刑,所以治安很好,犯罪率很低,台灣也是一樣。反觀沒有死刑的國家,如歐美許多國家,治安很差,晚上沒有人敢上街閒逛。

若生命無價,那麼被歹徒殺死的人就該死嗎?許多家畜該死嗎?他們生命就不是生命嗎?他們難道願意被他人所殺嗎?

李念祖也說,應報來自報應、報復,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何況應報或報復都缺乏客觀理性的標準,全然是情緒情感恣意作用。

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所以警察與法官要代替受害人報復,否則受害人私自向加害人報復,如此則社會秩序安在?

李念祖表示,法官量刑時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等語,缺乏客觀的情緒語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證明!

法官有責任替受害人主持公道,否則二戰後軍法大審,軍法官憑什麼判戰爭的罪魁禍首死刑?歐美國家又為何要空襲發動戰爭的國家?可知空襲造成多少人死傷嗎?但這是必要之惡,否則將有更多人受害。

李如果是受害者的家屬,還會這麼說嗎?難道死在陳進興等強奸殺人魔蹂躪下的人是該死的嗎?現代的法官與當年包青天相比如何?會比較殘暴嗎?

總之,死刑是必要之惡,畢竟有許多人連禽獸都不如,若不除之以永絕後患,可以嗎?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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