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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打開「檢舉獎金」門中門
【投書】打開「檢舉獎金」門中門

游劭俠/上班族

2022年終將屆,各個公司行號的尾牙宴也陸續登場。高雄市為鼓勵民眾檢舉酒後駕車案件,近日在廣播中大力宣達,檢舉汽機車可分別獲頒3,000元、1,000元的獎金。因經歷過前同事母親在清晨外出運動時,慘遭酒駕者肇事撞擊直接於現場往生的震撼事件,筆者對酒駕害己害人的行為雖深深譴責,卻不認同用「獎勵金」的方式鼓勵民眾檢舉。

檢舉酒後駕車案件,除原有的獎勵機制外,高雄市再增訂檢舉酒駕獎勵規定,民眾若提供事證協助警方調查,因而查獲移送或舉發案件可獲頒獎勵金。檢舉人為讓案件得以成立,必須向警方主動提供酒駕時間、地點、車牌號碼、車輛種類、顏色、行車去向或其他具體資料,所謂「砍頭的生意有人做」,難保檢舉人不會為了蒐證,直接在道路上進行如玩命關頭的跟蹤追逐、造成其他用路人的風險,大大的提高了肇事的機率!

其實,台灣的檢舉獎金名目五花八門,除了交通的危險駕駛(酒駕就屬此類),還有打炒房、逃漏稅捐、環保違規、食安及金融違法案件檢舉…等不勝枚舉;以執行單位立場而言,原本單位裡個人的開單獎金、嘉獎點數計算方式不變,加上從罰鍰提撥出來的檢舉獎金幫忙,天外飛來的業績不但讓獎金賺飽飽,對於遏止違規的成效則尚待觀察;值得思考的是,這類檢舉獎金的存在也常是雙面刃,不是造成貪腐、就是形同冤案的製造機。

民國39年公布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及〈戡亂時期懲治叛亂條例〉是現今檢舉獎金制度的濫觴,依當時條例,「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而目前的檢舉獎金,如為經人舉發之案件,就人民所繳罰鍰,其中2成分給檢舉人,2成分給查緝機關包括主辦查緝機關(指稽徵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指調查局、警察局等移案機關),檢舉獎金每案最高額以480萬元為限;如無舉發人的案件,查緝機關可分配最多3成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720萬元為限。

打開檢舉獎金門背後,以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而言,開稅單還有「稅務獎勵金」,一旦移送行政執行署還有「執行獎勵金」,宛如一道又一道連動式的「獎金」門,難怪前台北國稅局局長凌忠嫄(現任彰化銀行董事長)在其任內,要到校園高唱「你是我的眼..」歡迎大家都去當國稅局的眼線檢舉逃漏稅,用高達480萬的檢舉獎金利誘學生,增加業績!依2021年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預算總說明–僅「執行案件處理」獎金一項就高達1億7千7百萬元之譜!要知道移送行政執行署案件,多為不服行政裁決案件,民眾雖可採行政訴訟救濟,但依現行規定,不影響執行!也就是如同肉送進虎口、豈有再吐出的道理!

以高額獎勵金鼓勵民眾檢舉酒駕,不得不讓筆者聯想因「獎金」驅使大開檢舉門後,公部門的各種獎勵金,是否就是造成近幾年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數字高居不下的原因?據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收結表,2022年截至9月份為止,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新收件數10,675,453件已超過2018年全年的數字!等同每2人就有1人財產會被強制執行,不合理的數字,讓人人自危,唯恐漏繳稅、漏繳費用,財產就會遭到查封!

在此要呼籲各種名目的行政獎勵金應予廢除,讓稽核機制發揮正常的功能,杜絕因獎金制度誘惑的貪腐歪風。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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