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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稅審法草案看官員的稅改思維

【投書】從稅審法草案看官員的稅改思維 5

林昱廷/企業財務主管

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想要解決凌遲人民的恐怖「萬年稅單」問題,終於看見人民的痛苦,主動任事的態度值得讚賞。在立委的質詢中,司法院黃副秘書長也坦承,行政法院不撤銷「原處分的稅單」,就是為了保護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滅失」。也就是一直以來國家為了保護稅捐,卻犧牲人民,讓人民活在不斷開出的新稅單與行政救濟之中,永無止境的輪迴。

但是對於草案的內容,近日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提出許多質疑,最大爭議是增設「稅務審查官」(簡稱:稅審官),以彌補法官對稅法專業的不足,但此官位卻要借調財稅官員,協助法院對「課徵數額」之推估等等,又「稅審官」到法院三年後還要回稅捐稽徵機關,形成財稅官員審自己人開的稅單,審案的立場上必偏向稅捐稽徵機關,引發各界「官官相護」的指摘,對人民造成不公平。

草案設立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解決「萬年稅單」對人民造成的痛苦。但立委查不到當初學者建議的版本,以及為何改成今日送達立法院的模樣,其理由與過程都被遮掩。召開的唯一一場「公聽會」更是草率倉促,官方代表68人,民間只有5人,難道是不想讓人民參與?

目前稅務爭訟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一)稅捐機關開出稅單過於草率,沒有查明課稅事實就開出稅單,常常以人民沒有盡協力義務為藉口,就用推計課稅,開出人民難以負擔的稅單。(二)人民提出稅務訴訟,是關係到人權是否受到國家高權的侵害,但許多法官的心態,卻不是站在人民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來看待案件,而是想找各種理由來維護稅捐機關的主張,駁回人民的訴求。

濫開稅單的原因,是財稅官員的「績效與獎金」與「課稅多寡」綁在一起,又無有效懲處的機制,這是造成稅務爭訟案件氾濫的根本原因,但這個訟源的問題一直被漠視。

從草案的內容看來,對保障人權甚少著墨,就只想要算出納稅人「要繳多少稅」,而不是納稅人「該不該繳」這個稅,這在「人權的保護」層次上有很大的差距。既然要解決台灣稅務凌虐人民的事實,草案不去規範法官應該具備甚麼資格能力,不提財稅官員違法需要被怎樣的懲處,卻處處都在規範人民,尤其草案中規定納稅人有「協力義務」,這對人民是致命的殺傷,人民沒有這個稅,要人民如何舉證? 應該是財稅機關要開稅單,必須提出課稅的事實證據,但舉證責任一直以來就是推給人民。黃國昌委員說,稅務上「疑則無罪」原則,這部草案卻變成「有罪推定」罰則。

這個思維就是來自財稅機關代代相傳的荒唐作法,要人民自證無此稅,而許多行政法院法官也附和財稅機關的作法,造成人民稅務案件實質勝訴率只有1.6%,這是學者盤查近幾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幾位法官的稅務訴訟案件的統計結果,人民幾乎都以敗訴收場。

台灣稅務冤案氾濫,近年來有許多來自企業民間的改革的聲音,但政府官員總是不改過去的「國庫主義」,爾後疊床架屋的改革始終沒有成效,甚至更為倒退‧

106年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當初因為財稅官員的介入、立法過程的草率,或說官員與立委們的妥協,導致若干條文跟學者提出的立法意旨相牴觸。例如:本來應該是獨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當「納保官」,後來變成財稅官員來擔任,球員兼裁判;又如設置「稅務專業法庭」是希望由「有稅務專業」的法官來審理稅務案件,結果行政法院62位辦理過稅務案件的法官,全數就地合法為稅務專業法官,幾乎沒有篩選的標準,草率又不負責,當時遭到許多人民的批評,至今證實完全無法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現在又想用稅務員來當「稅審官」一起圍毆人民,這樣的改革令人不寒而慄。

司法院想要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值得嘉許,但稅審法草案充滿官僚把人民當賊的思維,若這部草案通過,就是增強財稅機關亂開稅單的力道。反思,過去長年以來因為法官無稅務專業,錯誤稅單造成人民無可挽回的傷害,至今國家沒有給人民「有效救濟的管道」,不符國際人權兩公約之規範,這是國家應該思考彌補,以符合民主人權國家之實質。

解決台灣的稅務災難,政府應該有長期的規劃,培養有稅務專業與人權意識的公正法官。短期可以參酌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在媒體投書的建議:「與其追足難以讓人信服的稅審官,不如讓稅務訟採由律師、會計師與法官共同審判之專家參審制度。」本人以為這是一個很符合人民期待獨立公正的提議。

此次稅審法草案,看見許多不分黨派立委仗義為民的質詢,期許在各界的努力下,能成就一部真正保護人民權益的法案,不再重蹈納保法保官不保民的立法,真正讓人民免除萬年稅單的糾纏。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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