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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法院「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不透明 如何擺脫敗訴法院封號?

【投書】司法院「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不透明 如何擺脫敗訴法院封號? 5

李心潔/退休電子商負責人

台灣的稅務訴訟制度長期存在諸多問題,納稅人收到錯誤的稅單,要進行救濟如同跌進絞肉機。據監察院111財調0013號「萬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的調查報告指出:課稅處分縱然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後訴訟,然因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救濟,導致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 而行政法院稅務訴訟長期以來有敗訴法院封號,但改革與執行效率奇差,有學者統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等5位法官,近年稅務訴訟判決書依實質勝敗判讀校正,人民平均敗訴率為98.4%。近期,司法院終於2024年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雖有意提升稅務訴訟專業性和效率,卻因會議不公開、不透明,根本只是一場形式化的政策宣導而已。

稅務訴訟敗訴率異常高,源於法院多只撤銷「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而非課稅處分本身,讓稅捐機關得以重新裁決,讓納稅人須不斷進行訴訟的惡法。其次更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院審級利益及法官迴避的問題、最高行政法院秘密分案的歷史問題依然存在,台灣的司法應該要有民主法治進步的樣子! 司法院草案預計引入稅務審查官制度,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但問題很大,因為法官無法專業公正審理稅務訴訟才是最重要的關鍵,尤其其中稅務審查官的資格,最後還是從稅務機關找來當稅務審查官,審判的公正性怎能獲得信任。筆者以為應該用陪審制,讓專業會計師、稅務訴訟律師、財稅學者擔任,才能發揮功能。

對於稅務訴訟陷入無限輪迴,民間專業學者也建議比照刑事訴訟有刑事妥速審判法有8年羈押的期限,但納保法第21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卻又開了一個無限大裁量的後門。

筆者建議行政稅務訴訟應該比照刑事速審法,修法回到自開單日起算速審的8年無法確定,稅單自為無效。 我們是民主法治進步的國家,司法就應該要有民主法治進步的樣子。司法機關應該正視此問題,建立有效、公平的稅務司法制度,才能真正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推動實質的稅務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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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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