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翊庭/教育志工
10月 3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等案,沈發惠委員等敦促落實107年司改國是會議中有關賦稅改革的決議,尤其是能確實達成租稅公平的稅審法,呼籲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確保立法周延,讓人民盡納稅的義務保障國家的稅收,又能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如此利國利民的法案希望不要再延宕或擱淺了。
日前報載有個妻子先收丈夫3億贈與後,卻與3個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6歲私生女只繼承1567萬的遺產,卻被國稅局催繳5735萬的遺產稅,這樣離譜的稅單國稅局竟也開得出?鍾佳濱委員也以此違憲案例催生稅審法的執行,筆者認為稅審法的立意是好的,但絕對不可以像106年正式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讓本該是保護納稅人的納保法,卻淪為替稅徵單位粉飾太平的法案,因為納保官是國稅局派來的,做賊的喊抓賊,我們的賦稅人權根本是人財兩失。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曾指出,納保官由稅官擔任,最後還要回任稅務機關,與國際潮流禁止回流條款相違背。
所以「稅務事件審理法」制定委員會的人選、召開和制定都必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才能妥適、專業,也才能在保障納稅者權益的前提下,有效的、一次性的解決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爭議,不再讓人民深受沒完沒了的複查、訴願、訴訟、再回到原稅捐單位「另為適法之處分」,真正達到租稅公平,而不是國家機器單方面的絞殺人民。
「稅務事件審理法」中提及要強化稅務法庭司法審查功能,考量稅務事件的複雜特性以及稅務訴訟所涉及的專業問題,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稅審官的成員比例和專業性,務必要有公信力。報載近十年來稅務案件為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第1名,台灣也是稅務爭訟最多的國家,而且法官的稅務專業背景備受質疑,不斷的被稱為「敗訴法院」,因為人民勝訴率只有7.2%,連一成都不到!借鏡其他國家的作法,以德國為例,財務法庭設有稅務審查官,黑森邦(Hessen)的財務法院設有28位財務法官、3位稅務審查官協助法官調查;日本的最高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均設置法院調查官,地方法院雖僅就智財及租稅事件設置調查官也足以顯示對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重視。所以台灣稅審官的設置勢在必行,但絕對不可以再像納保官一樣是由稅徵單位分派,球員兼裁判,既失去制定「稅務事件審理法」的良善美意,也踐踏了憲法賦予人民的賦稅人權。
再次呼籲務必要由具有公信力的人員擔任稅審官,才能建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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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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