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珠/自由撰稿人
日前媒體報導,有位科技公司負責人因欠稅9500萬元而被管收,這案件是非對錯如何?只有當事人,國稅局才清楚,不過,倒讓筆者想到我國稅制弊端叢生,其中戕害我國納稅人已達半世紀的惡瘤「萬年稅單」必除之,不然無法還人民公道,甚至稅延子孫。
有一句法律名諺:「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張烏龍稅單足以讓企業倒閉人才出走。台灣行政救濟,人民收到烏龍稅單,因行政救濟制度失靈,納稅人投訴無門,賦稅人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當人民申請復查救濟時不僅自己要舉證還要先繳1/3的稅額或擔保,若繳不出來就會被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財產,甚至限制出境或是管收。到了行政法院更是「羊入虎口」,法官不懂稅法,以吏為師,行政法官99%照抄國稅局答辨書,判人民敗訴率94%,雖那6%很幸運贏了,但法官不會自為判決結案,而是發回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如果不服,你得再走一遍行政救濟程序(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成『萬年稅單』。
台灣高知名度的理律事務所律師李念祖,他用淺顯易懂的例子說明「萬年稅單」的形成:「國稅局對A開出原始稅單1000元,A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復查決定更改部分金額後,重開一張稅單改成800元,這時候800元稅單就已經取代1000元的稅單,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張稅單兩個處分,可是財政部用兩號解釋令,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函及67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35047號函釋之意旨–撤銷的只是800元稅單(復查決定),1000元稅單(原始稅單)還在!一直掛在那裏成為萬年稅單。
台灣賦稅的確毫無人權,光是9500多條未經過立法程序、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的解釋函令,加上查緝人員為無法源的稅務獎勵金,就發出稅單要求人民繳稅,導致稅災泛濫,人民被迫繳了不該繳的稅,倒置家破人亡比比皆是。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全台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從90年的190萬件到109年已達1431萬件,19年來的暴增,顯見台灣稅制正凌遲著人民,政府豈能冷眼觀之!
為簡化救濟程序,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於2016年底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而納保法第21條竟規定,「自法院做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說,納稅人從接到稅單開始,申請複查、訴願,行政法院的救濟程序走完,歷經數年甚至10年,好不容易行政訴訟打贏後,還要再等15年,稅單才會自動撤銷,法學界痛批,這根本不是納稅人的保護法,而是稅捐稽徵保護法,立這樣的法,只是讓稅捐機關合法的霸凌納稅人罷了!
最讓人民詬病,纏訟多年而產生的萬年稅單,竟明定最長15年,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追稅,但故意延遲訴訟者不在此限。這不是惡法嗎?殺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妥速審判限制都只有8年,追稅期竟然要長達15年,走過行政救濟,跑過法院的人都很清楚,稅官可以請公假、用納稅人的錢請律師,而人民打稅務官司得先繳1/3稅額,加上訴訟費,跑法院的時間與精神壓力,有多少人撐得了8年?更何況15年!這不是要稅延子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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