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昕/企業財務主管
不時有人在機場要出境才知道「被限制出境」,心情就像「無預警大停電」一樣無奈、茫然。台灣司法與財稅機關,可以很輕易的就將人民限制出境,不需經過調查與判決,已經造成許多企業倒閉,或親人被迫長年分離的悲劇。
共諜案被告向心,最近被判決無罪,他已經被限制出境多年,至今仍無法解除。起因於2019年一位自稱是中國間諜的王立強,在澳洲直指中國創新公司主席向心是中國解放軍在港台地區情報負責人,當時檢察官僅憑「未經查證」的媒體傳聞,即以違反《國安法》先行限制出境,兩年多後,因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分」,檢方卻又用「洗錢」起訴向心,今年二月第一審又判決無罪,在檢察官必然上訴的情況下,被告仍會繼續陷入長期訴訟的惡夢中,無法出境。
這件事告訴我們,政策法規如果沒有改革,你我都必須每天祈禱:今生都不會被誣告,不會收到烏龍稅單,要隨時有足夠的資產,否則一被限制出境,可能會失業,或公司不保,甚至與家人長期分離。
曾有上市公司董事長被檢察官限制出境10年,10年後「無罪判決」確定,但在大陸的資產也都被拍賣了;媒體也曾報導一位工程師因爲被財政部限制出境,使原本計劃的關島婚禮泡湯;還有一個因創業失敗而外漂他國工作的台灣青年投書媒體,因為一張烏龍稅單被限制出境,若回台就無法返回工作地,讓他多年來與家人相隔兩地;甚至,太極門案刑事判決「無詐欺、無欠稅」確定,但財稅機關不理判決,繼續開單課税,掌門人財產已「分毫未少」的被國稅局禁止處分,還是對掌門人夫婦「限制出境」許多年。
2009年台灣將國際兩公約國內法化,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台灣實施兩公約狀況就指出「欠稅限制出境」不符兩公約的原則,要求台灣改善,可是這麼多年來不但政府「置若罔聞」,最近更將解除列管的條件規定得更嚴格,
不久前台北國稅局表示,欠稅人若只繳納「部分稅款」,雖然欠稅額已低於限制出境標準,仍無法解除人身限制,必須等到「全部欠稅款繳清」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南區國稅局也表示,在公司經營不善欠稅時,不只是「負責人」會被追究,即便是參與營運程度較低的「公司股東」或「董事」,都會連帶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在台灣行政法院以「稅務案件」佔最大宗,烏龍稅單纏訟數十年難以平反的情況下,未來肯定會有更多無辜的人受災,也打壓人民創業的意願。
「限制出境」是財稅官員追稅的利器。財政部規定,只要「個人欠稅」金額達1千萬元,「公司」欠稅超過2千萬元就直接「限制出境」。即使欠稅未達這樣的金額,只要財稅機關「認為」你有頻繁出國、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或「覺得」你有隱匿、規避等情況也可直接執行。而執行署的法規更嚴厲,合計積欠國家10萬元,拿不出擔保品,就會被限制出境,而且只要他們「認為」有必要限制你出境,就可不受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在財政部、執行署都有「績效」與「獎金」的激勵下,官員勢必無所不用其極的跟人民「榨」出錢來,逼得許多人必需「背債去繳錢」,這像個講人權的民主國家嗎?
「限制出境」對人民是一種「重大權利侵害」的強制處分,在台灣可未經訊問,也未讓被告有任何辯解之機會,司法、財稅官員就可恣意執行,就算多年後被判不起訴或無罪,但也得不到國家賠償,侵害人權的後遺症很大,凸顯制度上的大缺陷,是你我都可能碰到的地雷。許多專家學者,立委都曾提出改革建言,但一直都被政府相關部門擱置。
台灣靠對外貿易支撐的經濟型態,以及越來越多人必須外飄他國工作的現況,沒有考量到很多人民的事業、家庭在國外,頻繁進出國門是日常,不當的「限制出境」等於拖垮「企業命脈」或更多的「失業」,影響的是企業員工的生計,與廣大的投資群眾,更是親情骨肉被迫分離的殺手。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律師表示「限制出境對人性尊嚴是一種傷害,而且還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存在。」他更指出,財稅機關從開單、審查到處罰,「球員兼裁判」的一條鞭作法,未經司法調查就限制人民出境,已經到「剝奪」人民的程度。
台灣去年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高達1431萬件,代表的是全台超過一半人口心中的恐懼不安,惡意欠繳稅費畢竟是少數,對於有困難繳不出稅費的人民,國家不該因此就管收、拍賣人民住屋、限制人民出境,這種只在乎討回欠款,卻不去探究造成人民欠稅欠費的原因,都是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的國家暴力。「限制出境」處分應「具體法制化」,明確的書面通知,並載明事由、起算日等,相關「救濟程序」也應有配套,政府必須嚴謹審酌、權衡其必要性,不可讓司法,及財稅官員恣意濫用,杜絕檢察官先「限制出境」再慢慢找證據的弊端,也不該成為財稅官員逼迫人民繳稅的工具,才能彰顯司法公平正義形象,以及行政機關妥適行使職權之公信力。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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