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義珉/工程師
在納稅人權利極待加強的台灣,納稅義務人應該繳交多少稅金,往往都是掌握課稅大權的稅官說了算數。納稅人倘若不服稅捐機關的核定稅額,按規定必須先提起復查,若不服復查的結果,才能再提起訴願,最終才能進入行政法院的審理程序。姑且不論要提起訴願前,依法要繳納應繳稅款的1/3金額或是提供相對擔保;也暫時不要在意如此曠日廢時的行政程序已然消耗掉人民多少心力。倘若真的能夠上訴到行政法院,一般人民稅務案件的訴訟成功率究竟有多少?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律師曾經發文表示,行政法院一直以來被暱稱為駁回法院或是敗訴法院,台灣人民稅務訴訟的勝訴率可能還不達1成,反觀法治先進國家如日本、德國,法院往往會給予人民較有利的判決。以德國為例,德國邦財稅法院人民勝訴率(包括勝訴判決、和解或是稅務局自撤)歷年平均值高達40%。
司法院於106年曾以新聞稿澄清指出,關於我國稅務案件的勝訴率比較低,主要理由有二:其一、我國稅務爭訟中多包含稅捐行政罰案件,難以用和解方式結案,而德國行政罰爭議不會送進行政法院,所以整體稅務訴訟和解成功比例相對較高;其二、我國民眾在提起稅務訴訟之前,已經有復查及訴願2種程序提供救濟,反觀德國僅有1道異議程序。
筆者以為,上面2個理由,幾乎完全沒有解釋清楚人民勝訴率極低的根本原因,按理說,經過行政與復查多道程序清查之後,已經排除掉諸多明顯的錯判或誤
解,倘若人民卻仍舊不服,這其間必然有所謂的「冤屈」存在,人民勝訴的概率應該要提高才是。
針對台灣稅務訴訟打不贏的關鍵問題,林文舟律師給出了一些答案。林律師認為,稅務案件承審法官的財稅專業能力不足,往往以吏為師,保護納稅人基本人權的觀念極度欠缺,於是只好照本宣科,或者揣摩上意,法律見解便逐漸趨於保守。此外,法官受到嚴密的行政管考與監督,維護國庫安全的優先順序往往高於人民的權益保障。再者,即便少數法官存有不同意見,但在舊戒嚴心魔不去的狀態下,維護納稅人基本權利的見解終究要被壓抑。
最後,還有一個令人不齒的現象,林律師指出,過去在出任行政法院法官時,曾經遇過稅務員因獎金分配不公而告上法院的案例,也見到公務員賣力演出僅為了做出易於領取獎金的行政處分。林律師認為,公務員本於職責,表現優異者每年都有年終及考績獎金,所以再想從案件中抽取「分紅」,這個陋習本身就非常不公義。
徵稅是政府的絕對權力,而人民為了自身權益必須拒絕不合理的稅收,二者本都合情合理但總有矛盾衝突,這個時候,司法就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法官便應該是正義的守護者。台灣民主化改革的過程中,遺漏了對司法威權體制的反省,導致後威權時代的人民基本權利仍然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如何深化民主改革,解構統治者對司法權的轄制,真乃是當務之急。
照片來源: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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