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教師
揭弊的代價是什麼?媒體報導,2009年至2017年美國政府因吹哨者,創造了310億元美金收入。那台灣呢?黑心乳瑪琳的吹哨者工作丟了,人身安全被影響,家庭跟著被連累;黑心噁蛋的吹哨者,同樣丟了工作,面臨威脅得四處搬家;家畜防治所的戴立紳揭發貪汙,卻遭主管霸凌、免職、復職無望……。若同流合汙與丟了工作,是揭弊前的考量點,你會怎麼選擇?
7月底,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了「性平三法」。蔡總統於臉書表示,今年5月起,有多名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揭露性騷擾的經歷。為此,她請陳建仁院長帶領行政團隊,召開70場會議,短短幾十天,便快速的完成法制作業,顯見政府只要有決心,沒有完成不了的法案。然而,如此高效率的立法作業,卻一再遺漏國際專家學者建議列為優先立法的揭弊者保護法,到底是不能,還是不為?
日前,立委陳椒華於立院質詢吹哨者保護法進度指出,她自己長期追蹤台南學甲爐渣掩埋弊案,與當地里長因此被告,甚至有夥伴面臨死亡威脅。她還說,有很多污染是當地居民去舉報,結果黑衣人的威脅就到門口。追問陳院長,何時能將揭弊者保護的相關法案送進立法院審議?然陳院長卻重複說「我們需要很好的審議」、「研議中……」,實在令人為之氣結!
若說「性平三法」的修法成功,是一個又一個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說出自己受害經歷而得以落實的性別平權。那麼,陳建仁院長眼前的陳椒華立委所陳述的,除了她自己,還有一個個不忍環境被污染選擇挺身而出的揭弊者,他們的人身、生命安全應有的保障,其急迫性與必要性,又何嘗亞於「性平三法」?
如前文所述,被舉發的對象是私人企業、公司時,吹哨者在檢舉不法後,尚且免不了去職、安全受威脅;若被舉發的對象是握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官員,揭弊者所要承擔的風險,難道只如戴立紳遭主管霸凌、免職、復職無望?
去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時,陳志龍教授在場外關切時表示,台灣的貪腐是整個系統性的,例如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金,系統性的分贓。廉政署這幾年的廉政報告,抓的都是小公務員、小工友,高職等的都沒有,這叫甚麼反貪腐?從國稅局退休的鍾小姐亦指出,稅務機關內部人冒領檢舉獎金,是公開的秘密,尤其是檢舉獎金相關規定,從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移植到稅捐稽徵法,但沒有究責機制,很容易有集體結構性貪腐問題,卻沒有揭弊者保護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33條明文:「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台灣施行反貪腐公約近8年了,期間又進行了兩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審查委員於第一次與第二次的審查意見中,都提到應把保護公私部門的揭弊者列為優先事項。奇怪的是,各黨立委一再催促行政院送立院審議、排進議程,卻遲遲不見行政院有任何進展,令社會大眾如何信服?
「揭弊者保護法」之制訂,是衡量一個國家重要的廉能指標。政府若真有決心反貪、捍衛民主,接軌國際腳步,期盼行政院能在本屆立院最後一個會期前,及早將法案送審,讓為國為民的揭弊者能遠離高風險的威脅,也讓國人能以擁有廉能政府為傲。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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