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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法改革不在制度,在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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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法改革不在制度,在於人

洪志明/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政府在今年5月上台,面對臺灣內部長久以來各式各樣問題,如桃機淹水、經濟衰退、藍綠對立、兩岸關係、民粹治國等等……。改革之聲四起,國會改革、年金改革、教育改革……,其中司法改革更是由於司法公信不彰,反映了人民對司法沒信心,政客對司法沒把握,政府、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已逾17年,其間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等均有大幅變遷,對許多經歷過那個年代的法官、檢察官而言,或許現今的工作條件及環境已有相當之提升,案件負擔亦已有相當之減輕,然而現在基層法官、檢察官面臨其實另一種來自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挑戰,司法人員如何與社會對話、建立互信、搭起法律與社會的橋梁?

蔡總統宣示於105年 10月(或明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親自擔任總統府司改會召集人。姑且不論總統介入司法改革是否妥適,能否真正協助司法整體制度面的改革,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目前規劃以三階段方式進行,分別是: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總結會議,預計明年6月召開兩天的全國司改國是會議。其經充分討論、回應問題、達成共識、獲得結論、修正規劃、刑事訴訟研修會討論、研擬草案、再經院部會談、幾經折衝、立法院爭議、委員會討論、政黨協商等,以至立法通過,那是一段漫長之旅。

司法改革要做的,首要之務是解決人民心中之痛。人民對於司法現況之不滿,須能洞悉問題所在並著手規劃改革之方式。既是改革,必有改變,然而「改變」除了改變自己,還要改變組織,但一旦進行改變,組織成員正常的反應就是抗拒,此時領導者必須思考「損失(Loss)」議題,並站在組織成員的立場去思考為何其會抗拒改變,同時思考當進行改變時會使其失去什麼。當領導者能換位思考時,將使得變革容易推動。其次,司法國是會議不能只陷入各種主義與意識形態之爭,須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否則人民對司改的期待勢必再度落空。亦即,雖無法確認改革之結果必然符合民眾之期待,仍應努力朝符合人民利益之方向思考,因民意的匯集就是民主,而民主最有利於和平公義的實現。改革更是要為下一代未來著想,擴大民眾參與才能緩和國內衝突、增加行政效率及司法信服度,讓人民有感。

再者,改革要改變舊思維,以目前法官生態而言,每天除開庭外,所有時間都花費在撰寫判決書。雖然司法院力推判決書簡化並頒布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但成效不彰,尤其是刑事判決的書類撰寫模式不僅古老且繁雜,有太多事項必須於書類中交代,但大部分被告與告訴人卻無法理解判決書內容,更何況一般民眾,因此導致判決書再精緻也只是寫給上級審看,而不是給人民看的。法官應該要把時間精力花在閱讀法律或其他領域相關書籍,獲取新知,並且不斷思考反省現有價值後,產出合乎時代意義與多元文化的判決。同時在處理案件時,能有更多的社會經驗與同理心,能夠確實理解案情脈絡、當事人的處境、案件背後的成因,與社會現實面的種種考量,而有更多人性化的思考。

但是目前法官因為工作量大、時間有限,加上被判決格式綁住,又擔心被上級審撤銷的壓力,經常只是上網搜尋類似判決,把理由複製貼上,或是急於尋找最高法院判決判例,而失去獨立創作能力。要減少法官在判決書撰寫上的負擔,不僅要在政策上簡化判決書,判決格式採用更容易讓人閱讀的方法,最重要的是各審級法官對於寫出平易近人的判決書都有共識。

而目前現狀是大多數法官浪費生命在字斟句酌些被告跟一般人民根本不在意的東西,無法把力氣花在研究法律問題或是背後犯罪成因,所以製作之判決內容只是法律人自己關起門來,欣賞自己的法律文字,再怎麼言之成理,在一般人民的眼中,也不過是毫無意義的喃喃自語,打動不了人心,司法又怎麼可能令人滿意呢?

檢察官是法治國守護人更是公益代表人,而其存在的價值在於,它是現有犯罪調查體系中,最具有抗壓性的族群。其可以對抗來自各級民意代表、地方黑白勢力、財團的壓力。但事實上,檢察官應被動表現抗壓性,且其抗壓性唯有在無可避免之時表現出來,才有其正當性。檢察官更應主動表現積極性,蓋檢察官偵查犯罪以發現真實為目的,其偵查活動無可避免的高度要求效率和合目的性,而偵查若愈講求效率和迅速,對被告或第三人之權益造成侵害之可能性則愈高,故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尤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檢察官不應在不當干預尚未具體發生前即急於表現抗壓性,否則極易陷入政治意識型態之爭,或遭受檢察一體蕩然無存之譏。

過去檢察體系有不少人充斥著「英雄主義式」的思維與辦案方式,不僅濫用強制處分權限、違反偵查不公開,甚至帶著媒體記者去搜索、扣押,遭致「檢察官治國」的批評。檢察官不應繼續以自我感覺及考核辦案成績的標準為唯一或主要依憑。公眾或國民的觀感及意見,也不容忽視,在某些課題上,公眾信賴的觀點甚至更值得關切。我國社會長期呈現法官、檢察官就司法表現的自我評價與公眾信賴間疏離的困境,不能說與「不重視專業倫理及欠缺維繫公眾信賴」的觀念無關。目前檢察官的困境並非在於不辦大案,而是在工作超量,高層無力解決,造成辦案品質低落,偵辦時間過長,導致人民對檢察官失去了信心,一般案件很難帶給檢察官向前奔馳的動力,每天如黃河滔滔不斷湧入的案件,只會讓檢察官辦案熱情一點一滴地被耗損掉,最後變成結案工具。任何制度本有優缺點,無論法律如何修,制度如何改,所有的要求與期盼,也都只有一個,就法官、檢察官而言,應該苦心盡力做好做對該做的事,改變舊思維而已。

社會各界期待法官、檢察官具有明確的判斷力,能更友善的跟人民溝通,能妥當的理解社會,關懷社會多元群體,重視個人尊嚴,然由於司法官資格取得單一化及養成教育十分封閉,許多的司法官更是在大學一畢業後便順利考取司法官職務,因而在社會上的歷練頗多缺乏,更由於臺灣社會及法學界遂盛行「法條主義」的法律觀,認為法律運作即是依據法律條文,對確定無疑的法律事實做出解釋與適用,不考慮其他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實質正義原則,同時排除宗教禮儀、文化與情感等因素,這種僅著重法條釋義學的研討,忽略條文背後活生生的社會文化脈絡。

而司法體系內部的封閉性,使得司法官對於社會事務的關注也相對陌生,且思辨能力不足,普遍欠缺對民眾的同理心,日漸與社會脫節,造成只知道法條而沒有普通常識的司法官,又缺乏批判性思考的法律觀,造成法律與社會之間無法溝通的鴻溝,無法以口語化方式與社會對話,尤其對於社會眾所矚目案件,不能瞭解與符合社會的期待,脫離現實而過份注重法理;這樣的結果,使得司法官在辦案時,容易僅止於關注法條上的規範,進而產生猶如遠古時期才可能發生的判決,這也使得「恐龍法官 (檢察官) 」的名號不脛而走。司法改革重點除匯集民意,擴大民眾參與外,就是改革司法官「人」的問題,法官應排除自我的專擅、恣意與率斷,增加可溝通性,檢察官辦案時,更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才能增進民眾對於司法信任度。

 

新聞照來源:www.shutter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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