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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賣安博盒子有罪!看劇或線上追劇APP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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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賣安博盒子有罪!看劇或線上追劇APP也是?

劉安桓/執業律師 

2021年全球瘋東京奧運,我國也不例外,許多名人紛紛po文為台灣選手加油,其中就有眼尖的網友發現藝人陳建州等人使用安博盒子觀看賽事,電視公司於是紛紛提告,新北地檢署近日也起訴了台灣安博的負責人與相關銷售人員,究竟販售安博盒子有什麼法律責任?消費者購入使用也犯法嗎?那線上追劇APP呢?本文以下擬就安博盒子相關概念及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等進行扼要的分析與說明。

一. 安博盒子是什麼?涉及什麼法律?

安博盒子是機上盒的一種,利用內建的APP就可以觀看不同來源的頻道,除了不用另外付費外,也可以省下自己下載找劇或是電影的時間,因此深得許多人的喜愛,然而安博盒子裡面多數的節目都是非法盜用,不肖商家藉由破解電視台的合法訊源,再接到機上盒播映給消費者看。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只要具備「原創性」就可以認為是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以運動賽事為例,雖然選手比賽本身並不具備原創性的要求,然而運動轉播可能包含球評講解、慢動作特寫等,這些就包含了相關人員的創作在裡面,因此屬於著作權保障的範圍,若未經合法授權使用,就可能侵害電視台及相關人員的著作權,可知電視台的節目受著作權法所保障,安博盒子的販賣等行為事實上已經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二. 販售安博盒子有什麼法律責任?

販賣安博盒子事實上可以拆解為兩種行為,一是破壞電視台的合法訊號行為,二是販賣安博盒子的行為。針對前者,也就是非法盜用戲劇、電影、賽事等節目的部分,明顯侵害了電視台及相關人員的著作權,後者在108年著作權法修法前其實是無法可管的,然而修法後,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卻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而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或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述之電腦程式,或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者,就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因此,若安博盒子內含有非法授權的節目,則不管是製造或販賣安博盒子的業者,都侵害了電視台或相關人員的著作權,依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最終可能遭處2年有期徒刑。

然而,業者如果是銷售空白機盒,裡面只提供google play商店的app,讓民眾在購入空白機盒後自行下載合法的節目內容,則不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只是依電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因為機上盒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確保無線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安全,避免電波互相干擾,故業者在製造、輸入、販賣盒子前,必須經過NCC審驗合格,否則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綜上可知,販賣機上盒並非一律違反著作權法,必須視機上盒的內容而定,倘若只是販售內含google play商店app的空白機盒,只要經過NCC審驗合格,販賣上基本上是合法的,相反地,倘若販售的是內含非法盜用節目內容的機盒,即屬違反著作權法而有刑事責任。

三. 單純用安博盒子看劇犯法嗎?

經濟部公布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修正Q&A指出,購買非法機上盒、單純收看影音內容的民眾,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電信法也沒有針對單純的購買及收看行為有相關罰則規定,但因為非法機上盒提供的影音內容並不合法,倘其係利用竊取第四台訊源供民眾收視,將會因警方查緝而有斷訊風險致無法收看,也可能導致求償無門的後果。

上面的情形是針對安博盒子內涵的非法節目內容是由業者提供的情形,但若民眾自己也有下載非法影音的行為,則有可能該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可能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民眾出售家裡不要的二手安博盒子,也可能該當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販賣」行為,因此如果想要將家中不要的機上盒賣掉,建議可以先確認內建是否存有可以觀看盜版影片的功能,並至「型式認證查詢」確認欲販賣的機上盒是否有經過政府合法認證,確認軟硬體設備皆屬合法後,再進行販賣比較保險。

綜上,單純購買並使用安博盒子收看節目,著作權法與電信法皆無相關的處罰規定,但若是民眾自己有下載非法節目的行為,或是將非法的安博盒子販賣給他人,仍可能觸犯著作權法之刑責。

四. 線上追劇APP也觸犯著作權法嗎?

現在網路上出現很多串流平台,包括Netflix、Disney+等等,但這些串流平台也不是所有消費者想看的劇都有收納,如果想看的劇在不同串流平台,等於得付費購買許多平台的會員,因此就有業者推出所謂的「線上追劇app」,彙整不同載點供使用者點選片源,其中並不乏違法片源,所以跟安博盒子一樣,涉及也是著作權法的問題。

假設APP的經營團隊「明知」片源是違法的,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者提供公眾使用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他人著作網址之電腦程式,就會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同樣地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規定,就會有刑事責任,那如果業者不是「明知」片源違法,就沒有法律責任了嗎?答案是錯的,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參照),業者的行為仍屬於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的幫助犯。

因此,不論線上追劇APP業者是否明知片源違法,皆屬著作權法「非法公開傳輸」的幫助犯,故業者在建立相關app前,還是先進行查證的工作,確保片源合法後再設置會比較保險。

新聞照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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