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疫情開始反撲,每日確診人數連續破千,部分企業陸續啟動居家辦公等分流措施,以降低員工全體染疫風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實施居家辦公仍需記載在家辦公的個人出勤紀錄,必須「3要2不」以免違法。
勞動局表示,因疫情影響,加速居家辦公等新工作型態的發展,勞工居家辦公雖不須進公司,但在家工作仍屬於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提醒公司必須「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且「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
勞動局指出,「要記錄」指記錄勞工的上下班時間,除了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也可以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的工具。
「要確認」指需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的紀錄,避免爭議。
「要覈實」指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有延長工時、加班的情形,也應記載加班時間至分鐘。
「不扣薪」指雇主不得因勞工居家辦公片面調降薪資,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
「不能不給加班費」指勞工居家辦公,如果有加班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班費。
台北市勞動局強調,勞工的出勤紀錄是核發工資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除了維持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外,也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若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涉違法情事,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款最少9萬元起算。
勞動局提醒,居家辦公仍屬勞工在外工作的情形之一,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詳列勞工於遠距辦公情形,針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出勤紀錄等應注意事項,供事業單位有所依循。勞工針對居家辦公期間的勞動條件,可與雇主重新約定,或再次確認,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或到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勞動局就會安排召開調解會調處。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弘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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