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萱/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衍生冤獄及國賠問題。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對於爭議,金管會一直反對修法,也令法界人士感到不解。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認為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
余天認為,金管會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在104年及109年發公函給公務單位,曲解財政部的900號公告,台北地院因此判第四件冤案當事人18年,主管機關有偽造文書之虞,更有侵害人權公益的爭議。
不過,金管會對於修法表達反對態度。昨出席公聽會的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早在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故無修正必要,維持現行條文。
對於金管會強硬態度,法界人士深感不解,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堅稱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範圍,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規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87年發行第一檔,到101年修法,整整14年期間,TDR就是處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
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來除了衍生冤獄和國賠的問題,且因為金管會在104年和109年又回函台北地方法院,載明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爭議。
目前因買賣TDR股票,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有3案,分別有林英鴻炒作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鄒官羽和劉旭章因炒作新傳媒TDR,分別被判刑3年2個月和3年4個月;鍾文智因炒作聯環TDR被判刑1年8個月,4位被告都已入監執行完畢。
照片來源: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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