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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預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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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預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及改善廣播市場結構的需求與活化頻率使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通過「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指定用途的電臺外的既有電臺業者,若於申請時承諾繳回舊廣播執照註記的所有頻率(含調幅、調頻),即可以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針對修正草案,NCC將依程序辦理法規預告60天,在聆聽各界意見後,儘速辦理第11梯次釋照。

NCC表示,社區性廣播事業釋照方式採先審查後抽籤、區域性廣播事業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原辦法中區域性廣播事業的競價方式則調整取消級距式競價,改為所有審查合格者同時參與一次競價決標方式來辦理,簡化競價程序,以利釋照推行。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除適用在民營廣播業者的申設上,也適用在具有法律依據規範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依法律規定申請的廣播電臺,如:客家委員會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2條之規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依據原文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申請籌設的廣播電臺。

NCC強調,國內目前已無非法廣播電臺,目前聽眾於廣播頻道收聽到的均為合法立案廣播電臺,並無外界傳言所謂不取締非法廣播電臺的情事。

NCC說明,修正草案修正的重點為落實頻譜資源使用效率最佳化及公平競爭,並賦予廣播產業突破困境、引入創新服務的契機。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是依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8項所制訂的子法,目的在於訂立程序性、細節性、技術性、補充性的相關規範,使申請設立廣播事業的對象,能夠有所依據並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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