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4)天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逐條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民進黨立委范雲就行政院版本提出4個修正,包括未成年或利用職權性騷的受害者申訴期不應受限、性騷擾行為人罰鍰上限應提高、權勢性騷擾應更名為職權性騷擾,以及警察機關調查機制要更完善。
范雲表示,現行性騷擾申訴一年期限過短,目前各界有共識至少延長到2年。但涉及被害人未成年,或是遭行為人利用職權關係加害時,范雲主張拿掉申訴期限。尤其現行院版規定,未成年者成年後3年內要提出申訴,等於是「21歲條款」,只要被害人在21歲前沒有提出申訴,就失去為自己捍衛權利、尋求正義的機會,把責任又丟回被害人身上。
針對性騷擾行為人罰鍰,行政院版維持現行條文,裁罰1至10萬;新增權勢性騷擾者,裁罰6至60萬。權勢性騷擾則定義為因公務、業務等關係受監督照護之人所為的性騷擾。
但范雲認為,即使是沒有監督、照護關係的性騷擾,罰則上限也應提高到50萬,並要求衛福部訂定裁量標準,避免各地標準不一。跨黨派立委也主張提高罰則上限到30至60萬元不等。
而針對新設的「權勢性騷擾」樣態,范雲則提議更名為「職權性騷擾」。范雲提醒,任何樣態的性騷擾,都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隱含其中。若增設「權勢性騷擾」且罰鍰不同,容易讓社會大眾誤以為「非權勢關係」的性騷擾就比較不嚴重、就沒有權力不對等的問題。
對於性騷擾調查的公正性,范雲指出,根據統計,依《性騷法》申訴案件,有七成是陌生人間的騷擾,有八成由地方派出所直接受理。過往,這八成案件的調查及認定皆由同一警察機關處理,容易產生瑕疵。
雖然依行政院版的設計,未來地方警察機關調查後,會交由地方政府設置的審議會認定性騷擾成立與否及罰則。但為了確保警察機關前端調查處理的公正性、專業度,范雲仍主張,若涉及情節重大、複數被害人等案件,警察機關調查時,仍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應由至少二分之一女性、具性別專業人員等組成。
新聞照來源:記者葉家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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