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龍潭武漢營區」內的戰技館,104年更換館內原架設之單索突擊吊橋繩索時,因繩索斷裂造成陳姓下士遭滑輪高速反彈重擊頭部,導致記憶受損且生活無法自理,法院判決陸軍司令部賠償陳姓下士1010萬餘元確定,陳的父母也求償399萬元,桃園地院以罹於時效判決敗訴,陳氏父母上訴二審;高院今(6)日也以罹於時效駁回他們的上訴。可上訴。
陳姓下士的父母上訴主張,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第5營的吳姓營長指示鄭姓下屬率員前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龍潭武漢營區」內之戰技館,更換館內原架設的單索突擊吊橋繩索。
鄭某於104年11月13日上午9時許乃召集當時在該爭戰技館內進行「戰技操練」的陳姓下士及官、士兵共32人前往協助拉繩,因拉力過大,該繩索無法負荷而當場斷裂,繩索上之滑輪因反作用力反彈,擊中陳姓下士臉部,造成其受有頭部外傷併大腦小腦及腦幹瀰漫性軸突損傷等多重傷害,並致認知功能障礙併短期記憶受損、基本事務判斷能力薄弱、步態不穩、生活功能不足無法自理等身體重大不治之重傷害。
依案發當日情況,鄭某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命令超過所需人力協助拉繩,致發 生事故,其行為有過失,且與陳姓下士所受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經法院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判決應賠償陳姓下士1010萬3082元本息確定。
他們是陳姓下士的父母,陳的傷勢經台大醫院回覆表示屬重大不治之傷害,無回復可能,終身需仰賴他人照護,足認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侵害他們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他們是在台大醫院回覆始發生損害,時效應自回覆時起算等語。
高院審理認為,陳姓下士受傷發生在104年11月13日,臺大醫院109年5月18日函覆陳姓下士受有重大不治之傷害,無回復可能,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知有損害時起」自應從109年5月18日起訴,但同法後段的「自損害發生時起」來計算,時效應在109年11月13日時效完成。
陳氏父母在111年1月4日向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超過30日未與其等進行協商,他們於111年5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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