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一名9歲林姓男童,因其母親因過量施用毒品、多重藥物中毒死亡,林童向提供其母毒品的黃姓男子請求損害賠償及扶養費共440萬餘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母死亡案發時間到林童請求賠償已逾2年的消滅時效,駁回林童之訴。可上訴。
林姓男童的母親是在107年12月1日因心情不佳欲離家散心,到黃姓男子位於台北市萬華區住處閒聊,黃男提供華區住處提供含 PMA 及 N Ethylpentylone 成分之紅色藥錠給林母,並在林母施用後離開,不料,林母在當天下午6時至8 時因過量施用毒品、多重藥物中毒 致中毒性休克死亡。
黃男見林母死亡,即與黃姓友人駕車將林母送回其租屋處,林父2日凌晨0時50分許返回租屋處發現報警處理。黃男於108年8月27日被依涉犯藥事法之轉讓禁、偽藥致人於死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判刑7年6月,上訴二審改判徒刑4年,最高法院二度發回,目前正在更二審訴訟中。
林童是由其父親在高院審理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刑事庭審認應移轉民庭審理。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林母吸毒致死侵權行為事實,發生於107年12月1日至同年月2日當時林童僅為3歲之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父親代為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其父親知悉林童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民法第197條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
林童之父於107年12月2日知悉林母人死亡,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於108年6月26日提出刑事告訴狀,指訴被告黃男提供偽禁藥致被害人死亡,之後檢察官於108年8月27日以被告涉犯藥事法之轉讓禁、偽藥致人於死罪對被告提起公訴經,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案件受理後,林童之父於審理期間 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並於108年11月到場陳述意見。
所以,從林童之父委任律師於108年6月26日提出刑事告訴狀,至同年11月委任告訴代理人於刑事案件程序中到場,迄林童於111年6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已逾2年消滅時效,被告並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故林童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不應准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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