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技嘉集團子公司技宸公司的劉姓女業務經理,將被國內管制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防護等級觸控平板電腦,未經國貿局許可賣到伊朗,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貿易法判刑8月、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10萬元,技宸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檢察官認量刑失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1)日撤銷原判,改判劉女徒刑1年、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20萬元,完成3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劉女是技宸公司的業務經理在產品數量100台以下之額度範圍內有決行及安排出貨之權限,她被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查獲,107年12月間,與伊朗Shahrah Dadeh Parsian公司商議,取得販售被國內管制的防護等級觸控平板電腦及技嘉主機板的訂單。
由於技宸公司無法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及貨品經台北關認定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遭退關2次,劉女則指示將出貨地改為香港,由於香港非屬管制地區才得以順利出關,並經伊朗S公司收貨。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女心態上以為先退關回技宸公司,再以不同買方及目的地為香港之運送方式,外觀上即可掩蓋其所為之不法,而心存僥倖,更彰顯其犯行之惡劣。
而且劉女主觀上或認此僅是為一點小惡,對於我國或公司不會造成什麼傷害,但因伊朗極力擴武,發展核生化武器,對國際和平及人權保護有極大之威脅,民主陣線國家大多對於伊朗予以制裁,並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該國,以避免助紂為虐,故劉女此舉,對台灣國際形象傷害至鉅,「被告責任刑之範圍應從中間偏低度刑予以考量」。
同時,劉女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並一再虛偽陳述,直至檢察官起訴並就其犯後態度請求從重量刑,其於原審審理中始坦承所犯,但當公訴檢察官詢問其問題時,從其態度及回答內容未見全然坦承,尚難認已有全然悔悟之心。判刑8月、緩刑3年。檢察官認量刑失當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劉女所犯本罪之法定最高度刑為5年有期徒刑,原判決僅以劉女無前科之有品行有利因子,沒有其他因子從輕量刑,卻只判刑8月,按有利因子遞減之裁量審酌理由矛盾,難認符合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於法有違,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失當,為有理由。
合議庭認為,劉女在任職技宸公司前已與與伊朗S公司執行長Milad相識,並與伊朗S公司有數次交易及出貨之經驗,因甫至技宸公司任職業務經理,期望日後能為公司招攬更多生意,故當本案貨品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未經國貿局輸出許可,海關不予放行時,為滿足客戶所需,以規避我國禁令之方式,藉由香港中轉,輸往伊朗,漠視貿易法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且心存僥倖,以迂迴方式,故意規避貿易法之管制禁令,甚為可議。
因伊朗極力擴武,對國際和平及人權保護有重大威脅,民主陣線國家大多對於伊朗予以制裁,並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該國,劉女此舉對台灣國際形象傷害非輕,自應責罰相當,但衡酌本案管制貨品僅是輸出二台平板電腦,數量甚少,金額亦極低;另審酌劉女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並衡量劉女偵查中否認所犯,於原審審理時終能坦承之態度;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改判徒刑1年、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20萬元,完成3場法治教育課程。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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