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鑑於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對判決確定被告的救濟,扮演重要地位,所以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日前共同舉辦「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這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重要指標意義。
檢察總長邢泰釗指出,除非是DNA、彈道鑑定等有科學鑑識的新證據類型外,一般再審救濟十分困難。再審機制要能夠發揮平反功能,需要從以下幾點全面性的檢討。
邢泰釗說,一、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二、基於以上宗旨,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三、參酌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定罪完善小組經驗,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以上三者同步,才能真正平反冤錯案問題。
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表示,日本的刑事再審目的就在「救濟被告」,且這個目的應比維持確定判決的權威還更重要。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則認為,再審聲請程序應是法院與聲請人間的雙面構造關係,不是傳統訴訟程序的三面結構,所以檢察官應以公益代表人的立場,協力開啟再審。
台灣大學教授暨冤獄平反協會理事謝煜偉指出,關於開啟再審,應先進行「證據構造分析」,將證據重新從頭到尾檢視,非只是觀察與新證據有關連的部份,如此才能確認當新證據也加入綜合評價後,可能產生的波及效果。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建議,可參考英國機制,研究是否設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由其審酌各面向後,提出案件的處理建議。台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藉由承辦再審案件之經驗分享表示,就算是科學證據也不宜盡信,還是要保持謹慎態度,判斷其結論是不是符合常情。
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陳佳秀在辦理諸慶恩案件時,發現若案件於一審無罪、至二審改判有罪且確定時,因被告等於只經一次判決便定罪,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並無救濟明文,建議研議修正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時,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52號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意旨,朝有利於被告救濟之方向增修。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黛利以擔任台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團體或組織意見書審查小組」執行秘書經驗,指出現行「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可考慮修正的方向,包括:審查會應以召開為原則、為確保審查程序的客觀、中立,原承辦檢察官應迴避參與審查、及審查會應給予提出人、受判決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等。
這次研討會由台日雙方就實務面向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經驗分享與論述觀點,與會者均認同,必須從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及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才能使再審救濟制度真正平反冤錯案。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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