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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前檢察官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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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前檢察官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被認定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擬簽結案件,被宜檢核定108年度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吳志成打行政官司請求撤銷處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吳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14)日認定檢察官職務執行事項,自得由檢察首長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駁回吳的上訴,全案定讞。

吳志成並被監察院認定違法失職通過彈劾。監察院認為,吳志成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多次未簽擬即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然而自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已耗時近一個月。

吳志成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經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吳志成檢察官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志成檢察官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依宜蘭地檢署統計,108年至110年吳志成所偵辦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必須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能起訴,但據上統計可知,吳志成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他並表示,供述證據的可信性本來就較低,傳喚也只是聽他辯解。

然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吳志成檢察官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監察院認定,吳志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違法失職通過彈劾。

吳志成則以108年度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其職務執行則有服從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故關於檢察官職務執行事項,自得由檢察首長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吳志成是依職務評定辦法所定相關程序,參酌包含上訴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評核項目的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以吳志成108年度偵查結果正確率偏低,及其他個案職務執行上有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等情為由,報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以原處分評定吳志成108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吳志成的年終職務評定並無事實認定錯誤,或基於事件無關考慮等情事,也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行政法原理原則。

至於吳志成主張,原處分作成時雖未記載理由或未予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宜蘭地檢署於原處分作成數日後就已交付載明理由的說明書,吳志成收受該等理由後,也利用復審救濟,在復審書中陳述其不服的意見供宜檢參酌後,重新審查原處分的合法妥當性,宜檢仍決定不依吳志成復審請求處置而提出答辯說明,則原處分作成前即使曾有上述程序瑕疵,嗣後也於復審程序中經補正。本件原處分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判決維持原處分而駁回吳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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