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貪案,高的辯護律師在今(13)日庭訊結束前呈交刑事陳報狀,提供2000餘頁事證,並請求法院函調立法院秘書長97年的函,因是前立委吳成典公費助理案獲判無罪的證據;檢方則表示,重點並不是助理有沒有加班,而是立委沒有要給加班費的意思,就不應該跟立法院請領。
由於涉案助理在偵審時都強調自己有加班,有付出勞務,辯護律師則以此為重點,提出刑事陳報狀並附卷2000餘頁事證,律師王世華並聲請立法院秘書長97年台立院字第0970001706號函,待證事實是該函文曾在前立委吳成典公費助理案件,法院引為判決無罪證據 。
律師團並提出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表示,調查的證據包含助理加班證據清冊,證明助理有實際加班,努力付出,立法院有獲得助理加班的勞務。立法院基於「填報加班費的時數」核發加班費。
公訴檢察對突如其來的2000餘頁事證隨即表示意見指出,縱使這些卷證屬實,但檢察官從來都不爭執助理有加班,事實上,檢方比任何人都很清楚助理的辛苦,就像黃惠玟說的「工作這麼辛苦,如果可以不捐,誰會想捐」。陳奐宇也說討價還價的結果,就是2021不受續聘。
檢察官表示,而助理之所以每天加班,卻不能領加班費,只能被動配合繳回,就是為了讓立委本人可以盡快有表現,所以牙一咬,他們忍了,因為「大局為重」,但這並不代表他們辛苦加班還要把加班費繳回,是心甘情願的。
檢察官強調,檢方在第一次陳述起訴要旨就有說,本案重點並不是助理有沒有加班,而是在於:立委本人做為主管,縱使助理做得這麼辛苦,既然沒有要給加班費的意思,就不應該跟立法院請領。更遑論虛報薪資數額一事,是由助理與立委一開始即議定,根本與加班費無涉。因此縱使這些證據屬實,檢方亦認與本案爭點無關。
至於律師在簡報中快速援引之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最高法院判決,有提到雲林縣議會的助理費使用方式,其實只是判決提到的證人證詞,但不是法院的見解。
辯護人在PPT中沒有說明的是,這份判決的實際見解認為:若議員公費助理將補助費交給議員,讓議員作為其他用途,導致名實不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若由議員挪為私用,就會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餘閱卷後再行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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