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大同集團轉投資的面板廠、華映公司隱匿獲得大陸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會核准收購4家公司的附加承諾條件,財報不實造成投資人損失,提告求償7.5億多元,台北地院判決敗訴;投保中心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29)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投保中心起訴主張,華映公司於民國95、96年間規劃以取得閩東電機公司(收購完成後更名為華映科技公司)控制權的方式借殼上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為順利取得中國大陸官方就收購案的核准,於97年間陸續以華映百慕達公司及華映納閩公司名義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了17項業績承諾等書面,再由大同公司、華映公司就華映百慕達公司及華映納閩公司這份書面承諾,簽署第 18、19項所示連帶保證承諾。
投保中心認為19項承諾均具重大性,而應於華映公司104年度第4季至107年度第3季財報附註中揭露。卻被故意隱匿而未於這些財報附註中揭露系爭承諾,讓買受華映公司股票的投資人受有股票價差損害,請求華映公司等連帶賠償。
投保中心在北院敗訴後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投保中心所指承諾是大陸法規及證監會要求的一般性承諾,並不存在不法舞弊等質性因素,這些承諾簽署前經華映公司、大同公司評估無發生可能性,到106年為止亦未發生現金補償義務,不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所以這些承諾並不具重大性,且華映公司於106年7月7日已完整公布系爭承諾,並無故意隱匿之情。
同時,華映公司於106年7月7日發佈重大訊息公開這些承諾,則投資人於106 年7月7日以後買入華映公司股票,與這些財報未揭露這些承諾間即無交易因果關係。
且本件投資人中多達1114人於106年8月15日以後均仍有買進華映公司股票,足見這些承諾尚不影響絕大多數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又自補充公告起至106年9 月底華映股價上漲,有長達2個多月之獲利了結期間,法院判決部分投資人於此期間未出售持股,足證這些承諾應不影響此等投資人之投資判斷,投資人買進華映公司股票與財報未揭露這些承諾之間並無交易因果關係。
此外,這些承諾前已經華映科技公司於99年3月間在大陸網站公告,至遲於106 年7月7日經補充公告後即已公開,則投保中心稱這些財報未揭露這些承諾之爆發日為108年4月11日,自無可採。
且華映公司股票於這些承諾106年7月7日補充公告次日之收盤價為上漲,另自該日起至106年9月底止2個多月之期間,更呈現多頭上漲趨勢,這些承諾公告後並未造成股價下跌及投資人受損之結果。
華映公司股價自108年3月27日起持續下跌,是因華映公司的重大財務及下市危機所致,與這些承諾無關,自難認這些財報未揭露承諾與108年4月11日起華映公司股價下跌致投資人受損間,存有損害因果關係。所以駁回投保中心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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