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馬姓民眾因其母親同父異母的弟弟死亡,經檢方相驗後,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依相驗屍體證明書,在戶籍資料記事欄記載「110年7月19日發現死亡110年8月16日申登」,由於馬某之母在同年7月16日死亡,其「舅舅」死亡時間關係繼承問題,請求戶政事務所更改遭拒,訴願又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22)日認馬某的請求不符戶籍法第22條規定更正登記情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馬某的林姓「舅舅」是110年7月9日到診所施打新冠疫苗後即失聯,7月19日因其住處有屍體發出之惡臭被鄰居發現,報警後才發現林男已經死亡,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林男死亡登記,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則在戶籍資料記事欄記載「110年7月19日發現死亡110年8月16日申登」。
馬某起訴主張,由於其母在7月16日死亡,所以「舅舅」的死亡時間就發生了繼承的法律關係,於是先請求中檢以科學方法判定林男之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死亡時間,中檢則回覆經消防隊破門而入查看,發現林男已經死亡。因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且林男是獨居,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判斷於林有助於前述期間之正確死亡日期。所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只能記載死亡時間為110年7月19日19時,就是林男被發現呈現死亡的時間,馬某等聲請推定死亡時間部分,此非中檢權責,故無從辦理。
馬某起訴主張,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之行政行為,當然包括戶籍登記行政處分。林男的戶籍謄本(除戶全部)記事內容,造成繼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即欠缺明確性。所以實有請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推定林男死亡時間及依推定結果變更登記之必要。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馬某敗訴,馬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合議庭審理認為,依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當事人主張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之情事,如非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即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同時,依戶籍法及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定,死亡時間之認定屬於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之權責,辦理戶籍登記之行政機關並無確認或推定之權限。
戶政事務所是依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林男死亡登記記事,馬某又未能提出足資證明戶政事務所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證明文件,與戶籍法第22條規定更正登記情形未符。
戶政事務所先前為協助馬某釐清林男可能的死亡時間,依職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協查結果,林男之死亡時間仍然不明,戶政事務所自無從逕行認定林男之死亡時間。
合議庭認為,戶政事務所否准馬某申請,並請馬某提供足資證明文件辦理,如仍無法確認其正確死亡日期或有爭議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等情,於法核無違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馬某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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