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造成46人死亡的高雄城中城大火,因報復男友劈腿緃火的黃格格,經高雄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黃格格與檢察官都不服二審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25)日駁回雙方上訴,黃格格確定逃死。
黃格格是於110年10月13日晚間在郭清文所借住之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城中城大樓1樓靠府北路出入口南側第2間木製隔間與毛國運、何姓少年飲酒,期間黃女認郭清文已與前女友重修舊好,又多次撥打電話聯絡郭清文,皆未獲接聽。
黃女憤而在14日凌晨2時16分許離開該處前,傾倒原置放門口香爐內未完全熄滅之沉香餘燼,引燃火勢造成46名住戶,同因防火避難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老舊故障、年久失修之難以逃生、避難之大樓樓梯間、走廊堆滿雜物等而不治死亡。
高雄地方法院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判處黃格格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則改依殺人罪,撤銷改判,量刑仍是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格格仍以否認犯罪理由上訴三審,檢察官也認為黃格格明知其行為可能會造成無法回復之重大傷亡,仍有意予以實現,確實造成46人死亡,其所生危害及實際結果,不亞於殘忍之恐怖攻擊行動,應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且被告經量刑鑑定結果,經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難認有教化可能。原判決不處死刑,難認妥適,並違反比例原則,也上訴三審。
最高院審酌後,認定二審對黃格格論以殺人罪,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都已詳述,不採黃格格否認犯罪所辯,也都詳為指駁,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並與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無違,駁回黃女上訴。
至於量刑部分,最高院合議庭認為,黃格格的犯罪行為與蓄意使用明火縱火、以殘忍手段殺人之情形,應有所區隔,而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不同。
被告已53歲,無期徒刑之執行逾25年而有悛悔實據,得假釋出獄,倘在監執行多年結果,教化功能不彰,自不應假釋出獄;縱使假釋出獄,已年近80歲,不論精神、體能均不若以往。
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依法長達20年,須由檢察官督導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者,對被告施以輔導、教化及嚴加注意其言行,倘有逾矩情事,尚非不可設法防範,甚至依法撤銷假釋,令其再入監執行。原判決量處被告無期徒刑,已兼顧被告之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之維護,而與罪責相當,尚難逕指為違法。因此也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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