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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兒當選無效逾期上訴 台高檢定要點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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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兒當選無效逾期上訴 台高檢定要點亡羊補牢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北市新科議員林杏兒因黨前中常委蕭景田、前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以現金行賄多名里長,士林地檢署對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被駁後,士檢竟犯下逾期上訴的低級錯誤,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林案因而定讞,台灣高檢署因應明年大選,定年2項包括「設置專人專簿」等作業要點亡羊補牢。

士檢去年底起訴主張,曾繁川、蕭景田為求能使林杏兒順利當選,以新台幣10000元、6000元不等的代價,要求該選區內部分里長候選人投票支持林杏兒並幫忙拉票,之後林杏兒也於111年12月2日經公告當選。士檢於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向士林地院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士院則認為認士檢並未能舉證證明林杏兒就蕭景田、曾繁川以金錢交付里長候選人的行為,有何事前授意,或知情而容認,更無客觀上行為關聯,而可認定他們彼此間有何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所以駁回檢方之訴。

依法,士檢在判決後20天內可以提起上訴,不過,士院將判決書7月18日送達士檢,依士院計算,最遲在8月7日上訴期間就已屆滿,士檢卻在8月8日才提起上訴,高院認已逾上訴期間,程序上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因而確定。

為此,法務部責令台灣高檢署進行調查,認定是剛接收發文業務1個月的書記官,疑因收發文數量太多,分批蓋收文章,將士院7月18日送達的判決書,蓋上7月20日的收文章。檢察事務官收文後轉給承辦檢察官處理,導致檢察官誤認而遲延上訴,涉有疏失。

台高檢同時也發現,各地檢署處理選舉當選無效之訴的民事訴訟,作法不一。為求事權統一,台高檢擬出一套因應流程,發函要求各地檢署依據流程,依法處理,避免再發生士檢遲延上訴的烏龍事件。

這套流程作業要點共有2項,分別是「對於民事當選無效、行政法院之裁判書,須設置專人專簿,收發人員當日登陸專簿,指定專人送達檢察官或訴訟代理人」、「對應法院協商是否比照刑事判決收案流程,由法警直接送達承辦檢察官或訴訟代理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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