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專題報導
經紀人胡馨云為了新北市政府違法核發台北小城住處鄰居的拆除、建造執照,與新北市政府打行政訴訟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胡母「當事人不適格」,且不採拆屋鄰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等理由駁回行政訴訟,還不准胡家聲請新北市府提供施工說明書等事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合議庭認原審沒有就胡家所提事證進行調查,也沒有說明胡家主張不可採理由,列了6項違背法令之處,廢棄了原判決,發回更審。
胡馨云與母親在訴願程序就發現新北市府提供的竣工圖,與73年發出的使用執照竟是「不同建築師」,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胡家委任的辯護人多次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新北市府提供拆除之房屋的正背立面圖、左右向立面圖、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等18項資料,竟都被莫名拒絕,直到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聲請閱覽卷宗,合議庭認保障當事人訴核心訟權保障,包括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的平等權,裁定遮隱第三人個人資料後,提供胡家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未適時合法提供予上訴人(胡家)接觸閱覽並表示意見,影響上訴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之原則及訴訟之攻防,在實體訴訟上,也成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的6項違背法令事項之一。
此外,最高行合議庭認為,胡家與拆除房屋毗鄰,且原是基於同一建造執照、同一筏式基礎結構興建,屬一體成形,對於拆除房屋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訴訟權能,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建照部分,自屬當事人適格,原判決就請求撤銷建照部分為當事人不適格,核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
合議庭認為,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法院在對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兩項要求,一是「訴訟資料之完整性」,二是「訴訟資料之正確掌握」。原判決未審酌待證事實,也沒有說明理由,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胡家主張鄰居申請建造執照時並無留設原領使用執照所定之法定空地,是否有准予法定空地分割之證明文件,新北市府沒有查明,違反建築法所指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之規定的規定,原審未予調查亦未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胡家主張雙併建築物之污水槽或化糞池內污水抽乾等施工計畫新北市府漏未審查即核發建造執照,於法有違等情,原審未予調查亦未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另外,拆除的房屋就算不拆除共同壁,但是具連續性結構系統及同一筏式基礎結構,而屬一體成形,且領有同一使用執照之情況下胡家主張鄰居拆除基礎構造,將使胡家人建物之基礎構造受有影響,並破壞胡家污物處理設施,造成其權益受害,拆屋的吳家須檢具胡家方同意書才能核發建造執照,胡家主張是否可採?原審自應予調查釐清,並詳予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原審就此未予調查,亦未說明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不可採之理由,也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北高行的6項違背法令判決,讓最高行合議庭認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廢棄了北高行先前的判決,發回更審。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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