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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姓越南移工殺人案逾量刑上限 最高檢非常上訴改判確定

武姓越南移工殺人案逾量刑上限 最高檢非常上訴改判確定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某小吃店在104年3月間發生一起越南移工口角衝突殺人案,范姓越南移工遭越南武姓、阮姓及陳姓同鄉持匕首、開山刀砍死,武姓移工被依共同殺人判刑18年確定,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卻發現武姓移工的量刑逾越我國刑法15年有期徒刑上限,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14年,彰顯司法「平冤糾錯」之可貴價值。

武姓移工是在104年3月15日晚間,與越南籍阮姓、陳姓移工前往桃園市某小吃店晚餐時,阮某與同桌其他越南籍人士口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越南籍范姓被害人遭武、阮、陳3人分持匕首、開山刀等兇器砍傷,送醫不治死亡。

武某等3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共犯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於不同審級判決確定。武某於106年3月間,經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其「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8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武某在羈押860天後於106年7月27日入監服刑,預定執行期滿日為122年3月18日。

起訴武某的檢察官翁健剛轉任桃園地院法官後,仍持續關心各武某後續判刑、執行狀況,今年9月間發現武某的原審確定判決,似有量刑錯誤情形,告知剛於今年8月間調任最高檢察署辦事的檢察官吳梓榕,經調閱全卷後,審慎研析卷證,認定原審確定判決確有量刑違背法令情事,為免冤獄,報告檢察總長邢泰釗後,主動簽分「非」字案研擬非常上訴,並經總長於10月17日以112年度非字第1414號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理由主張,高院認定武某共犯刑法殺人罪,該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依刑法第33條之規定:「有期徒刑,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即我國刑法針對有期徒刑,明定有15年之上限。如果被告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至多僅得宣判15年。查武姓移工案原審於判決理由中,並未論及被告有何加重事由,判處有期徒刑18年,顯然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法官於收受非常上訴案後,於11月15日即為裁判,認定本案之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確定判決,改判武姓移工犯共同殺人罪有期徒刑14年,認事用法極為妥適。

最高檢表示,本案彰顯我國司法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重視其訴訟權保障,平冤糾錯避免冤獄之普世人權價值。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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