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新北市烏來區王姓區民代表被控因未獲選民支持,對空開3槍企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台北地檢署因此對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北地院駁回檢方之訴,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院今(29)日也以在場選民沒有被恐嚇的感受,不足以喪失行使投票權的自由意思,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檢方提告主張,王姓區民代表當時是九合一選舉的候選人,他在投票日前的111年10月29日22時許,前往簡姓選民經營的炸雞店,向在場的第一選區黃姓、簡姓及第二選區曹姓、黃姓選民尋求支持,席間得知第一選區的黃姓選民僅願將家族選票其中2票配給他,而非先前所稱3票後,30日凌晨2時21分許指示謝姓人士攜帶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由王在炸雞店門口,連續對空鳴槍3次,屬對於投票權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其行為客觀上足以制壓有投票權人應為如何行使或不為行使之自主決定意思或行動,而構成刑法妨害自由投票罪。所以依選罷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北院審理時,檢方所指的被害人黃姓、簡姓選民都以證人身分證稱,王某開槍時他們不在炸雞店內,數日後才聽聞王某在炸雞店開槍,且事後王某向炸雞店老闆簡姓選民道歉,並表示沒有針對及恐嚇之意。
北院認定,王姓區民代表開槍的行為,並未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王某持非制式槍枝對空鳴槍之行為縱有不當及另涉不法,這部分僅能委諸刑事裁判或由社會清議予以評價,駁回檢方的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炸雞店所在地是第一選區而非第二選區,目睹王某對空鳴槍行為只有謝姓人士,簡姓選民事後獲悉是王某對空鳴槍,也未影響其自由行使投票權;縱鄰里間對王某對空鳴槍一事口耳相傳,也只是對其行為的動機諸多揣測,客觀上難認已足使黃姓、簡姓及其他第二2選區投票權人關於投票之自主意思或行為,達到無法自由決定的制壓程度,與選罷法規定要件不符。檢方上訴人當選無效事由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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