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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選委會抗告成功 監所不設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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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選委會抗告成功 監所不設投票所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案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聲請在台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其行使前開選舉投票權,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最高行今(16)日裁定出爐,駁回林姓受刑人的聲請,監所將不設投開票所。

最高行裁定指出,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所定選舉權的要件等,均須依照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始得以具體化。

經由具有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保障選舉權人得於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從而求得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

林姓受刑人的聲請經合議庭略式審查結果,尚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其戶籍所在地的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

且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暫時准許原審聲請人(林姓受刑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原審聲請人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的處分要件。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林姓受刑人聲請的原裁定,駁回林的聲請。

林姓受刑人主張,中選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其為年滿20歲國民,現於台北監獄執行,戶籍於108年12月遷入北監,無其他遭剝奪選舉投票權之情形,為總統、立委選舉之選舉權人,但是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

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相對人中選會、相對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舉行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相對人中選會及桃委會卻函覆「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某認於該選舉之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北高行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裁准林姓受刑人的聲請,桃園市選委會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最高行並罕見的於14日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林姓受刑人的聲請。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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