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長王聖諸,花了5000元向選民買票,雖然當選,卻被檢調查出賄選行為,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檢方並向桃園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勝訴,刑事犯罪部分,王聖諸在偵審過程坦承犯罪,一審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4年,王就量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駁回王方上訴,但是以支付國庫100萬元條件,讓王緩刑5年。可上訴。
王聖諸從改制前的桃園縣八德市,就是竹園里第5屆里長,改制直轄市後,王聖諸並當選第1屆八德區竹園里長,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王為求連任勝選,交付蔡姓鄰長1萬元向選民賄選,被依違反選罷法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交付國庫5萬元後緩刑3年。里長之職也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不料,王聖諸去年再度投入第3屆竹園里長選舉,再度被檢調查獲,自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就透過朱姓同案被告交付2000元給李姓選民,並再由李姓選民交付自己的兒子。再向吳姓選民詢問家中有5位投票權人後,交付5000元賄選。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王聖諸賄選犯罪,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4年,行賄吳姓選民的5000元沒收,至於交付李姓選民的2000元,則被認定屬李姓選民的賄選資金,也宣告沒收。
王聖諸認罪,但對於量刑提起上訴,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原審的量刑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也不生量刑失衡之裁量權濫用。應予維持,因此駁回王的上訴。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王聖諸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高院衡酌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已有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所以併予宣告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以使被告深刻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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