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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投開票所未干擾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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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投開票所未干擾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無罪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九合一大選投開票日當天,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在台北市文山區萬興國小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投票情形,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及公投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花莉娜架設攝影機的位置在投開票所外,且沒有具體而積極之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判花女無罪。可上訴。

花莉娜是去年11月26日九合一大選投開票日當天,被投票民眾向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檢舉,花女在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1年4班教室的投開票所外10.7公尺距離的走廊架設攝影機,拍攝不特定民眾前往該投開票所投票情況,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之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現場警衛員多次制止並勸導花女離去,花女仍不服制止持續拍攝,警方於是逮捕花女,查扣攝影機、腳架、記憶卡及行動電源。北檢並依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民投票法第42條之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干擾他人投票罪嫌起訴。

花莉娜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她是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的理事長,拍攝排隊隊伍是要紀錄人數存證,確定選務有無違失,她選定的拍攝地點也是盡量選在最偏僻的投票所及其走廊角落,希望不會干擾到投票民眾,也沒有干擾到民眾投票。

合議庭勘驗警方蒐證影像,並傳喚主任管理員、警衛員等證人,拍攝行為也經花莉娜坦承,但是,合議庭勘驗花女拍攝的影像的連續截圖,發現花女於拍攝過程中,僅站在排隊投票民眾隊伍末端的後方靜默攝影,並無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明示或暗示投票者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等,具體而積極之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

且花女架設攝影機之位置,是在投開票所之「外」,且與前揭投開票所之出入口尚有10.7公尺之距離,所以排隊投票民眾一旦步入投開票所,即完全脫離花女攝影畫面範圍之外,遑論圈票處更裝設有布簾足以遮擋圈票行為,則花女的攝影行為尚不足以刺探或窺知投票者之投票意志,排隊投票民眾依據自身政治理念而投票之自由意志。

此外,由花女拍攝的影像顯示,最多僅可見投票民眾有回頭面向花女攝影時所在方向及步離拍攝畫面範圍等客觀行為而已,但是民眾是否是因顧忌鏡頭而加以注視或刻意閃躲,或僅是單純面向被告鏡頭、因好奇而稍加察看、湊巧步離拍攝畫面範圍而已,實不得而知,殊難單憑推測或擬制,遽認被告所為構成所謂「心理層面干擾」。

合議庭並引立法院公報的會議紀錄認定,單純靜默拍攝他人進出投票所行為,若別無具體、積極影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意志之意圖及行為,尚不能遽認等同於「干擾」「勸誘」。因此花女的行為尚不構成違法要件,判花女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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