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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小米手環到禁制區 電展室軍官記過行政訴訟仍敗

帶小米手環到禁制區 電展室軍官記過行政訴訟仍敗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任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的方姓電子官,因「未經核准攜帶小米手環至禁制區」被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記大過2次,方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審理認為,原處分並無事實認定之錯誤,駁回方員的提告。可上訴。

國防部電展室堪稱國內最神秘的情報單位,人員由國防部自招自訓,雖借用軍事情報局所屬情報學校上課,但師資完全不同,平時也沒有互動交流,一切以保密為最高指導原則,民國94年電展室爆發共諜案,這個隱身林口的神秘單位才因此曝光。

國防部因共諜案檢討電展室人員出入攜帶電子通信用品規定,不過,105年間仍發生電展室金門偵蒐站中尉女軍官使用自己攜帶的隨身碟插入軍網USB下載資料案。不料,110年又發生方姓軍官把小米手環帶到禁制區事件。

方姓軍官起訴指出,他因熱愛運動,購買之手錶、手環種類樣式眾多,於110年2月於情處中心值班時,並非戴小米手環,應是配戴黑色「SKMEI 1119戶外運動手錶」,該手錶並無藍芽及震動等功能,於110年2月28日值班時遺留在值班辦公座椅附近地上,嗣於2月28日下值班之下午3點左右自行回情處中心取回。

方員指出,他並未於110年2月26日至28日在情處中心連續值班,電展室認為他於何日值班時有未經核准攜帶小米手環違失行為,並不明確。他確實有小米手環於110年2月中旬起丟失,迄今仍未尋獲,究竟是於何時、何地丟失,已不復記憶,所以他在初次受調查時遂表示有小米手環丟失,但是自始從未將小米手環攜入情處中心。

不過,電展室則以監視器畫面舉證,小米手環出現的時間,方員值班的電子官席位並沒有方員以外的其他人出現,發生更動或放置疑似小米手環物品情事;且電子處黃姓組長詢問方員,情處中心查獲小米手環是否為其所以?是否有藍芽功能開啟中,方員均承認為其所有,且將關閉藍芽功能。

合議庭勘驗電展室監視畫面,確認方員在情處中心值班時確曾雙手各戴1只手錶,右手配戴類似小米手環外觀的黑色手環或手錶,之後在其座位上靠近椅背處留有疑似1只小米手環之物。

合議庭認定電展處的處分無事實認定之錯誤,且方員身為電展室電子處軍官,明知情處中心為該單位機敏禁制區,禁止攜持任何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進出,卻仍違反國防部所頒訂資安獎懲規定「未經核准於禁制區攜帶或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公(私)務資訊資產及資訊儲存媒體」之規定,已該當於陸海空軍懲罰法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之要件無誤。所以訴請判決撤銷,為無理由,駁回方員的提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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