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基隆市暖暖區八南里熱心里長陳碧琴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前,好心幫人申領社會補助,將朱姓民眾及其林姓家人4口遷入其夫簡添祥名下房屋內,被基隆地檢署認定為幽靈人口,向基隆地院提當選無效之訴,經審理後駁回檢方之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1)日認設籍或遷徙戶籍之行為與特定選舉無必然關連性,不構成刑法「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上訴主張,陳碧琴為去年八南里第22屆里長選舉順利當選,竟與其配偶簡添祥於去年7月5日共同以協助朱姓民眾申請社會補助為誘因,要求朱某將自己與林姓家人共4人的戶籍虛偽遷至簡添祥名下房屋,朱某4人因此於7月25日選舉最遲遷籍日的7月7日至同年月11日間取得選舉之投票權,並均於11月26日投票日前往投票,使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有違反刑法「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規定,請求宣告當選無效。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並非禁止人民遷徙戶籍之誡命規範,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倘設籍或遷徙戶籍之行為與特定選舉無必然關連性,即難認合於上述構成要件。
且依朱某等證述、林姓家人的社會補助申請相關文件、診斷證明書等內容,堪認 朱某於去7月間是因遭逢家中巨變,經王姓友人建議遷徙戶籍至八南里並引薦給里長陳碧琴,才由陳協調其配偶提供名下房屋供朱某等4人設籍以申請社會補助。其後朱某的2位林姓家人也確經陳碧琴的協助而獲得相關社會補助。
合議庭審酌朱某與王姓友人間、朱某與陳碧琴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認陳碧琴、王姓友人均未以協助遷徙戶籍為由,要求朱某等4人在選舉中投票給陳碧琴。
綜此,已不能僅因朱某等4人於設籍後未實際居住於該房屋,即認他們是基於使陳碧琴當選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又檢方其餘所述情節,也都不足以證明陳碧琴影響選舉而協助朱某等4人虛偽遷徙戶籍之主觀意圖,陳碧琴自不構成刑法第 146條第2項之行為。所以,檢方上訴無理由,合議庭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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