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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指水壺遭同學投異物霸凌 向學校及同學求償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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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指水壺遭同學投異物霸凌 向學校及同學求償敗訴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某私立中學就讀初中部的女學生,認為自己放在教室內的水壺遭5名女同學投放異物,造成她食道入口紅腫、急性扁桃腺發炎及潰瘍等傷害,女學生與其母親起訴向5名女同學及她們的家長、學校、導師求償,士林地院一審判女學生敗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無法證明5名女同學投放異物,且學校及導沒有怠於行使職務之行為,今(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這名女學生母女起訴主張,女學生在就讀的學校遭到霸凌,甚至108年12月16日女學生放在教室內的水壺,遭5名女同學中的1人投放不明物體,造成水壺內變成不明液體,女學生誤飲後,受有食道入口紅腫、急性扁桃腺發炎及潰瘍之傷害,及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之傷害。

女學生母女主張,5名涉嫌霸凌的女同學負有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及導師未盡防止系爭事件發生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共求償60萬5140元。

士林地院一審時,女學生指的水壺異物,經送刑事警察局化驗,認定是粉筆灰成分的碳酸鈣,女學生母女向5名女同學提告刑事重傷害告訴也被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尤其是沒有明顯事證可以顯示誰是投放異物者,對女同學們的指控屬原告母女主觀臆測,證人的說詞又前後不一。

士院對認為,成份為碳酸鈣的粉筆灰投入水壺中是否會溶於水並產生該等綠色色澤之液體狀態,實有疑義,且女同學間看到其中某人「削粉筆」時間落差更達三、四週,所以原告母女主張女同學們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就不能認為學校及導師有何可歸責事由致訴訟事件之發生,因此判決女學生敗訴。

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女學生主張的投放異物是根據同學間傳聞推論所得的「不法行為」,且女學生就讀的學校在事件發生前,已制訂「校園霸凌防制執行計畫」,定期舉辦防制校園霸凌宣導活動,建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機制,並由導師在開學典禮、週班會、家長會等公開場合宣導防制校園霸凌之各種措施,且將不記名之生活調查表發給學生,以問卷方式讓學生在沒有壓力之下提供申訴管道,尚難謂學校與導師,而有何怠於行使職務之行為。

因原告母女無法舉證投放異物行為是被指控的5名女同學所為,也不能證明學校及導師有未善盡防護之責,因此駁回母女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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